各招標、投標、招標代理單位:
為進一步加強建設工程招標投標管理,有效治理串標、圍標行為,維護招標投標市場的公平、公正秩序,依據相關法律法規,結合我區實際,制定相關補充規定,請遵照執行。
一、嚴格執行《山東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招標評標辦法》,對于單項工程合同估算價在5000萬元以下的施工總承包工程或者500萬元以下的專業工程采用合理低價法,投標報價評分系數的抽取范圍為95%~98%,具體為95%、95.5%、96%、96.5%、97%、97.5%、98%共7個數值,從而增加不確定性,遏制圍標行為。
二、對于單項工程合同估算價在5000萬元以上的施工總承包工程或者500萬元以上的專業工程可采以用綜合評估法的,調整投標報價評分計算方法。
(一)投標總價評分由目前使用的“有效范圍平均值法”調整為“綜合平均法”,即兩步隨機抽取系數法:第一步在30~70%之間現場隨機抽取系數,確定投標單位投標報價平均值與招標控制價所占的比例;第二步在95%~98%之間現場隨機抽取下浮系數,然后計算評標基準值,投標報價每偏離基準值1%扣1分。
(二)措施費及分部分項評分由“平均法”調整為“招標控制價法”,即不再使用投標單位措施費及分部分項綜合單價的平均值作為評分基準,修改為使用招標控制價中措施費及分部分項綜合單價作為評分基準,從而杜絕惡意拉高或壓低這兩項報價進行圍標的現象。
(三)對投標單位獲得獎項及類似工程業績加分嚴格按《山東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招標評標辦法》相關規定執行,建設單位不得采用量身定做的方式要求投標單位提供特定的獎項、業績等。
三、依據《建筑工程施工發包與承包計價管理辦法》相關規定,建設單位應當在招標時公布最高投標限價的總價,以及各單位工程的分部分項工程費、措施費、規費、稅金等。在招標文件中應明確規定投標單位措施費總價及分部分項綜合單價的最大允許偏離值,即投標單位措施費總價、分部分項綜合單價報價與招標控制價中措施費總價及綜合單價相比,不應超過±30%,否則作廢標處理。
四、規范設置投標人資格條件。對投標人的資格要求僅限于企業資質、安全生產許可、項目負責人執業資格方面,且不得明顯高于招標工程實際需要,特殊專業、技術復雜的工程可按規定設立同類工程業績參考指標。不得要求施工總承包投標人另外具備專業承包、勘察、設計等其他資質,也不得對具有上述專項資質的投標人進行加分等。
五、加強技術標評審管理。對技術標采用打分制的工程項目,依據《山東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招標評標辦法》規定,其分值應不超過20分。同時應進一步限制評委的自由裁量權在15%以內,即技術標評分區間應設置為17~20分。對于部分技術特別復雜或具有特殊專業技術要求的項目,可適當擴大評分區間,但建設單位必須書面說明理由,并擴大評標專家抽取范圍,在全省范圍內進行隨機抽取,以有效遏制“人情票”等行為。
六、進一步規范投標單位投標行為。對于招標文件中規定的業績、獎項、項目部組成、施工方案等評分項目,投標單位須認真準備、全面無保留地提供相關證件、證明材料等。對于投標單位不按招標文件規定提供項目部人員證件或企業具備類似工程業績、獲獎證明卻故意不提供的,每發生一次并經查證屬實的,在年終信用評價中扣30分,情節嚴重的,暫停投標資格一年。
七、進一步規范中標人履約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國有資金控股或占主導地位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招標人應當確定排名第一的中標候選人為中標人。除因不可抗力外,排名第一的中標候選人不得以項目部人員不能到場、不按照招標文件要求提交履約保證金等理由放棄中標。投標單位違反上述規定,每發生一次并經查證屬實的,在年終信用評價中扣30分,情節嚴重的,暫停投標資格一年。
住房和建設管理局 建設業聯合會
2016年9月26日
文件:關于加強建設工程招投標管理治理串標圍標行為的通知.doc
為進一步加強建設工程招標投標管理,有效治理串標、圍標行為,維護招標投標市場的公平、公正秩序,依據相關法律法規,結合我區實際,制定相關補充規定,請遵照執行。
一、嚴格執行《山東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招標評標辦法》,對于單項工程合同估算價在5000萬元以下的施工總承包工程或者500萬元以下的專業工程采用合理低價法,投標報價評分系數的抽取范圍為95%~98%,具體為95%、95.5%、96%、96.5%、97%、97.5%、98%共7個數值,從而增加不確定性,遏制圍標行為。
二、對于單項工程合同估算價在5000萬元以上的施工總承包工程或者500萬元以上的專業工程可采以用綜合評估法的,調整投標報價評分計算方法。
(一)投標總價評分由目前使用的“有效范圍平均值法”調整為“綜合平均法”,即兩步隨機抽取系數法:第一步在30~70%之間現場隨機抽取系數,確定投標單位投標報價平均值與招標控制價所占的比例;第二步在95%~98%之間現場隨機抽取下浮系數,然后計算評標基準值,投標報價每偏離基準值1%扣1分。
(二)措施費及分部分項評分由“平均法”調整為“招標控制價法”,即不再使用投標單位措施費及分部分項綜合單價的平均值作為評分基準,修改為使用招標控制價中措施費及分部分項綜合單價作為評分基準,從而杜絕惡意拉高或壓低這兩項報價進行圍標的現象。
(三)對投標單位獲得獎項及類似工程業績加分嚴格按《山東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招標評標辦法》相關規定執行,建設單位不得采用量身定做的方式要求投標單位提供特定的獎項、業績等。
三、依據《建筑工程施工發包與承包計價管理辦法》相關規定,建設單位應當在招標時公布最高投標限價的總價,以及各單位工程的分部分項工程費、措施費、規費、稅金等。在招標文件中應明確規定投標單位措施費總價及分部分項綜合單價的最大允許偏離值,即投標單位措施費總價、分部分項綜合單價報價與招標控制價中措施費總價及綜合單價相比,不應超過±30%,否則作廢標處理。
四、規范設置投標人資格條件。對投標人的資格要求僅限于企業資質、安全生產許可、項目負責人執業資格方面,且不得明顯高于招標工程實際需要,特殊專業、技術復雜的工程可按規定設立同類工程業績參考指標。不得要求施工總承包投標人另外具備專業承包、勘察、設計等其他資質,也不得對具有上述專項資質的投標人進行加分等。
五、加強技術標評審管理。對技術標采用打分制的工程項目,依據《山東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招標評標辦法》規定,其分值應不超過20分。同時應進一步限制評委的自由裁量權在15%以內,即技術標評分區間應設置為17~20分。對于部分技術特別復雜或具有特殊專業技術要求的項目,可適當擴大評分區間,但建設單位必須書面說明理由,并擴大評標專家抽取范圍,在全省范圍內進行隨機抽取,以有效遏制“人情票”等行為。
六、進一步規范投標單位投標行為。對于招標文件中規定的業績、獎項、項目部組成、施工方案等評分項目,投標單位須認真準備、全面無保留地提供相關證件、證明材料等。對于投標單位不按招標文件規定提供項目部人員證件或企業具備類似工程業績、獲獎證明卻故意不提供的,每發生一次并經查證屬實的,在年終信用評價中扣30分,情節嚴重的,暫停投標資格一年。
七、進一步規范中標人履約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國有資金控股或占主導地位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招標人應當確定排名第一的中標候選人為中標人。除因不可抗力外,排名第一的中標候選人不得以項目部人員不能到場、不按照招標文件要求提交履約保證金等理由放棄中標。投標單位違反上述規定,每發生一次并經查證屬實的,在年終信用評價中扣30分,情節嚴重的,暫停投標資格一年。
住房和建設管理局 建設業聯合會
2016年9月26日
文件:關于加強建設工程招投標管理治理串標圍標行為的通知.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