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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程監理企業信用評價管理辦法

    2018-03-09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推進煙臺經濟技術開發區監理行業的信用建設,引導監理企業誠信履約,促進監理市場健康有序發展,建立優勝劣汰的市場競爭機制,根據《建筑法》、《招標投標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和國務院、住建部、省住建廳關于建立企業市場信用制度的有關要求,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工程監理企業,是指取得國家工程監理企業資質,接受建設單位的委托,對開發區內的建設工程實施監督和管理的獨立法人單位。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的信用評價,是指建設行業主管部門和行業協會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和誠實信用的原則,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為評價年度,對企業遵守法律法規和依法經營情況的信用信息進行評價。
    第四條  開發區住房和建設管理局負責在開發區從業的建筑工程監理企業的信用評價管理工作;開發區建設業聯合會負責在開發區從業的建筑工程監理企業的信用評價的實施工作。
    第二章  考核內容與方式
    第五條  考核內容包括:企業經營、履行基本建設程序、現場質量安全監理、工程分包及施工人員審查、對施工企業和項目經理管理、總監及監理機構履行職責、人員及內部管理、遵守法律法規、規章和其他有關規定等情況。
    1、企業經營情況:企業及工程業績、企業辦公設施和監理檢測設備的配置等情況;
    2、履行基本建設程序情況:招標投標、質量監督、安全報監、施工許可等手續辦理情況;
    3、現場質量安全監理情況:執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質量安全隱患的發現和整改、質量安全事故的處理等情況;
    4、工程分包及施工人員審查情況:審查工程分包招標手續、隊伍資質、安全生產許可證、項目部質量安全體系、分包合同及施工人員合同簽定、現場管理人員及工人持證上崗、工人工資發放等情況;
    5、總監及現場監理人員履行職責情況:旁站、巡視、平行檢驗監理、監理日志記錄、監理資料整理、歸檔等情況;
    6、人員及內部管理情況:注冊監理工程師、監理人員數量及持證上崗、簽訂勞動合同和繳納社會保險、企業人員資格和到崗到位、內部規章制度建設、對現場監理機構檢查考核等情況;
    7、遵守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其他有關規定情況。
    第六條 企業信用評價指標體系的相關信用信息按優良信用信息、不良信用信息分類。
    企業優良信用信息是指企業在從事建筑監理活動過程中,嚴格遵守有關法律法規或強制性標準,行為規范,誠信經營,自覺維護市場秩序,受到各級政府、建設主管部門、行業協會等相關部門的獎勵和表彰,以及對社會貢獻等所形成的行為記錄。
    企業不良信用信息是指企業在從事建筑監理活動過程中違反有關法律法規或強制性標準,經區縣級及以上執法部門查實或行政處罰的違法違規行為,對消費者、合作對象的不誠信行為以及被媒體曝光的有關行為等,所形成的不良行為記錄。
    第七條 考核依據下列文書加分、扣分:
    (一)政府部門、建設行業主管部門、行業協會等相關部門表彰決定,授予相關稱號的文件以及出具的相關證明;
    (二)已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書、法院訴訟裁決或判決書;
    (三)行業管理記錄、建設單位及用戶評價記錄等;
    (四)其他具有法律約束力的文件或經有關部門查證屬實的材料。
    第八條 開發區建設業聯合會將企業信用信息及時、準確地錄入信用信息數據庫,并對信息及時更新。
    第三章  信用信息公布與修復
    第九條 信用信息實行公布制度。
    企業信用信息凡不涉及商業機密、法律法規規定應當保密的,由開發區建設業聯合會通過網站及有關媒體向社會公布。
    第十條  信息公布期限及程序:
    (一)優良信用信息正常公布期限為一年,公布期限起始時間自表彰或授予相關稱號的決定文件生效之日起計算,自信息上報認定后十五個工作日內完成公布;
    (二)不良信用信息的正常公布期限為一年,對社會影響大、影響周期長的不良信用信息公布期限延長至三年以內,公布期限起始時間自不良行為相關文件生效或不良行為事實認定無誤之日起計算;
    (三)優良信用信息公布期限屆滿后,自動解除信用信息公布,存入信息平臺庫;不良信用信息公布期限屆滿后,由企業提出申請,整改符合要求的,解除信用信息公布,存入信息平臺庫;拒不整改或整改不符合要求的,可延長公布期限。
    第十一條  不良信用信息公布實行告知制度。
    自不良信用信息征集認定后十個工作日內告知相關企業,企業在十個工作日內進行申訴。在申訴期滿后無異議的,十五個工作日內完成公布。
    第十二條  信用信息實行修復制度。
    企業認為其信用信息中存在錯誤的信息時,可以向建設業聯合會提出異議信息處理的書面申請,并提供相應證據,建設業聯合會核實后予以更正。
    行政處罰決定經行政復議、行政訴訟以及行政執法監督被變更或被撤消,應及時變更或刪除該不良信用信息,并在信息平臺上予以公布。
    第十三條 鼓勵企業對存在的問題主動進行整改并消除已造成的社會影響。整改結果經信息提供部門出具驗收合格或解除證明,由住房和建設管理局和建設業聯合會認定后,根據整改情況,對原公布信用信息進行修復。對整改確有實效的,由企業提出申請,經批準,可縮短其不良信用信息公布期限,但公布期限最短不得少于六個月,同時將整改結果錄入相應信用信息記錄,供有關部門和社會公眾查詢。對于社會影響大、影響周期長的不良信用信息,不予整改修復。
    第四章 信用等級評價
    第十四條  企業信用評價實行信用記分制度,住房和建設管理局、建設業聯合會每年初以信用記分為基礎對企業上一年度信用狀況進行信用等級評價。具體工作由建筑業管理辦公室牽頭,公共工程處、建設工程安全管理站、招標辦、質監站依據各自職責參與信用評價工作。信用評價每年組織一次。
    第十五條  企業信用記分是由企業信用基礎分和評價年度內優良信用信息加分、不良信用信息減分合計得出的分數。
    信用基礎分為100分。同一企業、同一工程獲得同一性質的不同級別榮譽的,只按最高級別加分,不累計加分。屬聯合體的,按聯合體協議約定比例計分,不跨年度多次計分。
    第十六條  企業信用等級按照由高到低,分為AAA級信用企業、AA級信用企業、A級信用企業、B級信用企業四個信用等級。
    企業信用等級按照下列標準確定:
    (一)AAA級信用企業。評價年度內的信用記分排名在前10%信用計分不低于150分;評價年度內不良信用信息減分累計不超過10分(包含10分)。
    (二)AA級信用企業。評價年度內信用記分達不到AAA級標準,但信用記分排名在前30%以內;信用計分不低于120分;評價年度內不良信用信息減分累計不超過15分(包含15分)。
    (三)A級信用企業。評價年度內信用記分達不到AA級標準,信用記分不低于90分;評價年度內不良信用信息減分累計不超過20分(包含20分)。
    (四)B級信用企業。在評價年度內信用記分達不到A級標準的企業。
    第五章  信用評價的使用
    第十七條  企業的信用信息、信用等級評價結果將作為信用檔案,長期儲存于企業信息中。
    第十八條  信用等級評價結果為AAA級的企業,建設主管部門等相關部門在日常管理中優先推薦參加優秀企業評選;在資質升級、增項中優先考慮。
    第十九條  信用等級評價結果為B級的企業,建設主管部門等相關部門在日常管理中重點加強監管、檢查;不推薦參加任何優秀評選活動;區內企業不予批準資質升級和增項。信用計分低于80分或連續兩年評定為B級的,區內企業資質考核定為不合格并限制承擔新工程,區外企業清出開發區建筑市場。
    第二十條 建設單位可根據工程規模和難易程度,信用等級評價結果為AAA級的企業,在下一年度招標投標中給予加1-2分的獎勵(該獎勵限使用5次);信用等級評價結果為AA級的企業,在下一年度招標投標中每次給予加0.5-1分的獎勵(該獎勵限使用5次);信用等級評價結果為B級的企業,不得參與政府投資工程的招投標,在下一年度社會投資工程招標投標中給予扣1-2分的處罰。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一條  在開發區注冊登記的外地企業,除在當地媒體公布其信用信息和信用等級評價結果外,由建設主管部門將其信用等級評價結果轉至企業資質注冊所在地建設主管部門,并通報其信用信息情況。
    第二十二條  信用信息提供部門、信用評價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應當認真履行職責,不得徇私舞弊、玩忽職守、濫用職權,違者依照有關規定處理。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自 2017年  月  日起施行。
     
    附:《煙臺開發區工程監理企業信用評價記分標準》



     
     
     
     
     
     
     
    煙臺開發區工程監理企業
    信用評價記分標準
     
    一、企業優良信用信息記分標準
    (一)社會公益行為加分
    考核年度在開發區內慈善救助捐贈、社會公益捐贈等(以民政、慈善發票為準),捐助5000元以上的加1分,1萬元以上的加2分,超過1萬元部分每1萬元加1分,最高加10分。
    (二)社會貢獻加分
    本年度企業在開發區工程監理年度納稅超過10萬元的予以加分,每超2萬元加1分。最高加5分(只計算增值稅憑證)
    (三)企業榮譽加分
    同一企業、同一工程獲得同一性質的不同級別榮譽的,只按最高級別加分。企業獲得建設行業協會頒發的榮譽證書等按照同級政府部門獎項或表彰減半計分。
    1、企業在開發區監理的工程獲得國家、省、市政府表彰獎勵,分別加20分、10分、5分;獲得國家、省、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表彰獎勵的,分別加10分、5分、3分;獲得國家、省建設行業協會(經市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初審同意后上報的)表彰獎勵,分別加5分、2分。
    2、企業在開發區監理的工程獲得魯班獎或國家優質工程、國家級獎項加15分;泰山杯、省級市政金杯示范工程加10分;省級住宅質量通病防治示范工程或省級優質結構杯工程加5分、市級優質工程獎或市級市政優質工程獎、市政標準化示范工地、市優質結構加2分。
    3、企業在開發區監理的工程獲國家綠色施工示范工程加15分、省級安全文明示范工地加10分、省級綠色施工示范工程5分、省級安全文明標準化工地加5分、市級安全文明標準化工地加2分。
    4、企業積極參加建設行業內管理部門組織的各項活動,加2分/次,取得獎項的加5分/次;企業員工獲得市級以上行業內相關部門授予榮譽稱號表彰獎勵的,加2分。
    5、企業監理的住宅工程投入使用后,按照《煙臺開發區住宅工程質量用戶入住評價考核暫行辦法》的規定,評價等級為A、B的,分別加10、5分;評價等級達不到A、B,但計分不低于80分的,加2分;
    6、企業監理的住宅工程在質量、安全第三方評估檢測中,總體排名前五位的,按排名順序依次加分;總體排名后五位的,按排名順序依次減分。(或按照有關通報文件加減分)
    7、企業經營行為在建筑市場綜合執法檢查中獲得表彰的,依據文件要求進行加分。
    8、開發區直屬企業在區外監理的工程獲得的獎項,無不良行為記錄的,參照“企業榮譽加分”的相關規定執行。
    二、企業不良信用信息記分標準:在考核年度內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扣分。
    (一)否決指標
    凡出現下列不良信用信息之一的監理企業,直接評定為B級,并減30分/次。一年內參加投標時每次扣3分。
    1、在招投標活動中存在圍標、串標等行為,或以弄虛作假、行賄等不正當手段謀取中標的;
    2、超越資質等級或范圍承攬工程監理任務的;
    3、將承接的工程監理業務轉包的;
    4、同體監理的;
    5、因監理不作為或錯誤指令而發生一般及以上質量安全責任事故,或造成重大損失和惡劣社會影響的;
    6、對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無正當理由拒不執行的;
    7、未接受監理企業入開發區信用管理開展監理業務的;
    8、擅自為未取得施工許可證的建設工程項目實施施工階段監理的;
    9、未按規定擅自撤場不履行監理職責的;
    10、施工圖或重大設計變更未經審查批準擅自施工,未制止或未報告的;
    11、調查取證時惡意阻撓、拒不提供相關證據材料的;
    12、施工企業無相應資質、無安全生產許可證及安全生產許可證過期承攬工程,監理企業未發現或發現后未責令施工企業停工整改并報告主管部門的;
    13、在工程質量、施工安全、拖欠農民工工資等問題引起群體投訴、上訪等責任事件中負有監管不到位責任,造成惡劣影響的;
    14、對涉及結構安全或重要使用功能的材料、構配件、半成品、設備,未按規定進行檢驗或檢驗不合格用于工程的或發現后不及時制止、上報的;
    15、發生深基坑坍塌、起重機械、腳手架、高大模板倒塌等事故,危及周邊市政物、公共設施安全的;
    16、違反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或未按圖施工,造成質量安全隱患未制止或未報告的;
    17、所監理項目存在施工單位依據相關法律、法規認定為轉包、違法分包或掛靠行為的;
    18、企業經通知,拒不參加信用評價的;
    19、其他嚴重違法違規行為。
    (二)誠信履約情況
    1、項目監理機構人員未配備符合相應執業資格要求的專業監理工程師的;減5分/次。
    2、總監、總監代表或各專業監理工程師的現場資料由他人代替簽發的;減5分/次。
    3、未嚴格執行見證取樣、旁站制度的;監理日志、旁站記錄等資料記錄不及時、不全面或不準確的;減5分/次。
    4、項目監理資料簽證、簽章、簽字混亂,不具備從業能力或執業資格的人員超越資格或權限在相關資料上簽字的;減5分/次。
    5、外地入開發區的監理企業、人員應及時到主管部門和建設業聯合會辦理信息登記,未按規定入會簽訂自律公約,不接受行業管理的,減5分/次。
    6、外地入開發區的監理企業,應有固定的辦公場所和標準要求配備的監理人員,駐開發區的場所及人員數量未達到標準要求的,減2分/次,整改后仍未滿足標準要求的,減5分。
     7、施工單位人臉識別考勤管理系統未安裝到位,監理單位下達開工令的,減5分/次;
    8、在日常動態核查中,監理企業駐開發區人員與中標登記備案人員不符的,30%以下減2分,30%以上不符的減5分,50%以上不符的減10分。
    (三)經營行為方面
    1、違反工程質量標準規范或未按圖施工,造成嚴重質量缺陷的未制止或未報告的,減5分/次。
    2、被省級及以上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通報批評的,減10分/次。
    3、給施工單位指定市政材料、構配件、設備供應商或分包商的,減5分/次。
    4、監理企業對所設的分支機構或項目監理機構無相應考核管理,監理機構周檢、月檢、季檢不到位,無定期巡檢巡視紀錄資料的,減5分/次。
    5、非涉及結構安全和重要使用功能的材料未檢先用、或檢驗不合格用于工程未發現或發現后未及時制止、上報的,減5分/次。
    8、以各種理由拒絕領取被監控抓拍、檢查等告知書或處罰決定書的,減5分/次。
    9、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過期仍繼續施工,監理企業未及時發現或發現后未責令施工企業停工整改并報告主管部門的,減5分/次。
    10、未按照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要求設立工程項目施工許可公告牌、參建單位主要信息公示欄、參建單位市政工人維權須知牌,未督查整改的且未上報的,減5分/次。
    11、起重機械未辦理安裝或拆卸告知手續,即擅自同意安拆單位安裝或拆除的;起重機械未按規定辦理檢測、驗收或使用登記手續,即擅自同意施工單位使用的,減5分/次。
    12、涂改施工質量技術資料未制止或未報告的,減5分/次。
    13、遇到重大突發事件或臺風等惡劣天氣,企業主要負責人、項目總監擅離職守、通訊不暢,或未及時采取有效措施的,減5分/次。
    14、被市級及以上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通報批評的,減5分/次。
    15、關鍵節點及工序未按要求組織驗收即進行下一步施工的,減5分/次。
    16、其他違規違章行為。
    (四)社會穩定方面
    1、因施工單位工資發放不及時,監督檢查不到位,無勞動用工合同,無真實有效的工資發放記錄,將工資發放給包工頭或其他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組織或個人,出現包工頭攜款逃逸行為的,減5分/次;出現越級上訪事件的,減5分/次。
    2、未發現或者發現后不督促施工單位,在內部設立處理建筑工人工資問題辦事機構或未在施工現場張貼關于解決建筑工人工資問題的說明或須知的,減2分/次;出現上訪事件的,減2分/次。
    3、因施工單位未建立建筑工人檔案、工資手冊或未建立建筑工人工資發放記錄,監督檢查不到位,減5分/次。
    4、所監理的項目竣工后出現多起上訪且負有監理責任的,減5分/次。
    5、其他違規違章不良行為被行政主管部門發文要求扣減分數,按文件要求進行扣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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