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范建筑市場秩序,提高企業誠信經營意識,促進建筑市場健康發展,根據國家、省、市有關規定,結合煙臺經濟技術開發區(以下簡稱開發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開發區規劃范圍內從事建筑施工活動的建筑業企業(以下簡稱企業)信用信息的征集、公布和利用信用信息開展信用評價管理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的信用信息是指企業在從事建筑施工活動中形成的能夠用以分析、判斷其信用狀況的信息。
本辦法所稱的信用評價,是指建設行業主管部門和行業協會堅持“科學公正、量化評價、動態監管、高度聯動”的原則,對企業在一定期限內遵守法律法規和依法經營情況的信用信息進行評價。
第四條 開發區住房和建設管理局負責在開發區從業的建筑業企業的信用評價管理工作;開發區建設業聯合會負責在開發區從業的建筑業企業的信用評價的實施工作。
第二章 信用信息的征集
第五條 企業信用評價指標體系包括
(一)經營行為指標:工程質量情況,安全生產、文明施工情況,遵守法律法規、合同信用、市場行為、保修服務等情況;上訪投訴、行政處罰、司法訴訟等記錄;行業管理記錄;
(二)社會貢獻指標:依法納稅情況(只計算增值稅憑證),參加社會公益事業情況,為職工辦理養老保險和工資發放情況;
(三)企業形象指標:政府、協會及相關機構評價狀況,建設單位及相關用戶評價狀況,輿論監督評價狀況。
第六條 企業信用評價指標體系的相關信用信息按優良信用信息、不良信用信息分類。
企業優良信用信息是指企業在從事建筑監理活動過程中,嚴格遵守有關法律法規或強制性標準,行為規范,誠信經營,自覺維護市場秩序,受到各級政府、建設主管部門、行業協會等相關部門的獎勵和表彰,以及對社會貢獻等所形成的行為記錄。
企業不良信用信息是指企業在從事建筑施工活動過程中違反有關法律法規或強制性標準,經區縣級及以上執法部門查實或行政處罰的違法違規行為,對消費者、合作對象的不誠信行為以及被媒體曝光的有關行為等,所形成的不良行為記錄。
第七條 信用信息通過建設、勞動、公安、信訪、工商、稅務等相關部門和行業協會提供、企業自行申報、建設單位征詢、公眾投訴、媒體公開公布等方式征集。
第八條 開發區建設業聯合會將企業信用信息及時、準確地錄入信用信息數據庫,并對信息及時更新。
第九條 信息征集的依據:
(一)政府部門、建設行業主管部門、行業協會等相關部門表彰決定,授予相關稱號的文件以及出具的相關證明;
(二)已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書、法院訴訟裁決或判決書;
(三)行業管理記錄、建設單位及用戶評價記錄等;
(四)其他具有法律約束力的文件或經有關部門查證屬實的材料。
第三章 信用信息公布與修復
第十條 信用信息實行公布制度。
企業信用信息凡不涉及商業機密、法律法規規定應當保密的,由開發區建設業聯合會通過網站及有關媒體向社會公布。
第十一條 信息公布期限及程序:
(一)優良信用信息正常公布期限為一年,公布期限起始時間自表彰或授予相關稱號的決定文件生效之日起計算,自信息上報認定后十五個工作日內完成公布;
(二)不良信用信息的正常公布期限為一年,對社會影響大、影響周期長的不良信用信息公布期限延長至三年以內,公布期限起始時間自不良行為相關文件生效或不良行為事實認定無誤之日起計算;
(三)優良信用信息公布期限屆滿后,自動解除信用信息公布,存入信息平臺庫;不良信用信息公布期限屆滿后,由企業提出申請,整改符合要求的,解除信用信息公布,存入信息平臺庫;拒不整改或整改不符合要求的,可延長公布期限。
第十二條 不良信用信息公布實行告知制度。
自不良信用信息征集認定后十個工作日內告知相關企業,企業在十個工作日內進行申訴。在申訴期滿后無異議的,十五個工作日內完成公布。
第十三條 信用信息實行修復制度。
企業認為其信用信息中存在錯誤的信息時,可以向建設業聯合會提出異議信息處理的書面申請,并提供相應證據,建設業聯合會核實后予以更正。
行政處罰決定經行政復議、行政訴訟以及行政執法監督被變更或被撤消,應及時變更或刪除該不良信用信息,并在信息平臺上予以公布。
第十四條 鼓勵企業對存在的問題主動進行整改并消除已造成的社會影響。整改結果經信息提供部門出具驗收合格或解除證明,由住房和建設管理局和建設業聯合會認定后,根據整改情況,對原公布信用信息進行修復。對整改確有實效的,由企業提出申請,經批準,可縮短其不良信用信息公布期限,但公布期限最短不得少于六個月,同時將整改結果錄入相應信用信息記錄,供有關部門和社會公眾查詢。對于社會影響大、影響周期長的不良信用信息,不予整改修復。
第四章 信用等級評價
第十五條 企業信用評價實行信用記分制度,住房和建設管理局、建設業聯合會每年初以信用記分為基礎對企業上一年度信用狀況進行信用等級評價。具體工作由建筑業管理辦公室牽頭,公共工程處、建設工程安全管理站、招標辦、質監站依據各自職責參與信用評價工作。信用評價每年組織一次。
第十六條 企業信用記分是由企業信用基礎分和評價年度內優良信用信息加分、不良信用信息減分合計得出的分數。
信用基礎分為100分。同一企業、同一工程獲得同一性質的不同級別榮譽的,只按最高級別加分,不累計加分。屬聯合體的,按聯合體協議約定比例計分,不跨年度多次計分。
第十七條 企業信用等級按照由高到低,分為AAA級信用企業、AA級信用企業、A級信用企業、B級信用企業四個信用等級。
企業信用等級按照下列標準確定:
(一)AAA級信用企業。評價年度內的信用記分排名在前10%信用計分不低于150分;評價年度內不良信用信息減分累計不超過10分(包含10分)。
(二)AA級信用企業。評價年度內信用記分達不到AAA級標準,信用記分排名在前30%以內;信用計分不低于120分;評價年度內不良信用信息減分累計不超過15分(包含15分)。
(三)A級信用企業。評價年度內信用記分達不到AA級標準,信用記分不低于90分;評價年度內不良信用信息減分累計不超過20分(包含20分)。
(四)B級信用企業。在評價年度內信用記分達不到A級標準的企業。
第五章 信用評價的使用
第十八條 企業的信用信息、信用等級評價結果將作為信用檔案,長期儲存于企業信息中。
第十九條 信用等級評價結果為AAA級的企業,建設主管部門等相關部門在日常管理中優先推薦參加優秀企業評選;在資質升級、增項中優先考慮。
第二十條 信用等級評價結果為B級的企業,建設主管部門等相關部門在日常管理中重點加強監管、檢查;不推薦參加任何優秀評選活動;區內企業不予批準資質升級和增項。信用計分低于80分或連續兩年評定為B級的,區內企業資質考核定為不合格并限制承擔新工程,區外企業清出開發區建筑市場。
第二十一條 建設單位可根據工程規模和難易程度,信用等級評價結果為AAA級的企業,在下一年度招標投標中給予加1-2分的獎勵(該獎勵限使用5次);信用等級評價結果為AA級的企業,在下一年度招標投標中每次給予加0.5-1分的獎勵(該獎勵限使用5次);信用等級評價結果為B級的企業,不得參與政府投資工程的招投標,在下一年度社會投資工程招標投標中給予扣1-2分的處罰。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二條 在開發區注冊登記的外地企業,除在當地媒體公布其信用信息和信用等級評價結果外,由建設主管部門將其信用等級評價結果轉至企業資質注冊所在地建設主管部門,并通報其信用信息情況。
第二十三條 信用信息提供部門、信用評價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應當認真履行職責,不得徇私舞弊、玩忽職守、濫用職權,違者依照有關規定處理。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自 2017年 月 日起施行。
附:《煙臺開發區建筑業企業信用評價記分標準》
煙臺開發區建筑業企業信用評價記分標準
一、企業優良信用信息記分標準
(一)社會公益行為加分
開發區內慈善救助捐贈、社會公益捐贈等(以民政、慈善發票為準),捐助5000元以上的加1分,1萬元以上的加2分,超過1萬元部分每1萬元加1分,最高加10分。
(二)社會貢獻加分
本年度企業在開發區工程施工年度納稅超過200萬元的予以加分,每超20萬元加1分,最高加10分(只計算增值稅憑證)
(三)企業榮譽加分
同一企業、同一工程獲得同一性質的不同級別榮譽的,只按最高級別加分。企業獲得建設行業協會頒發的榮譽證書按照同級政府部門獎項或表彰減半計分。
1、企業在開發區施工的工程獲魯班獎或國家優質工程加30分、泰山杯加20分、省級住宅質量通病防治示范工程或省級優質結構杯工程加10分、市級優質工程獎加5分、市優質結構加2分。
2、企業在開發區施工的工程獲國家綠色施工示范工程加30分、省級安全文明示范工地加20分、省級綠色施工示范工程15分、省級安全文明標準化工地加15分、市級安全文明標準化工地加5分。
3、企業在開發區施工的工程或經營行為獲得國家、省、市政府及開發區管委表彰獎勵的,分別加20分、15分、10分、5分;獲得國家、省、市、開發區行業內相關部門表彰獎勵的,分別加15分、10分、5分、3分。
4、企業為開發區建筑市場、工程質量、安全管理等方面提出合理化建議被主管部門采納的每一項加10分。
5、開發區直屬企業在區外施工產值超過2000萬的,每超過200萬加1分,最高加10分。(以當年度中標通知書、增值稅發票存根為依據)。
6、企業積極參加行業內管理部門組織的各項活動,每次加2分,取得獎項的每次加5分;企業員工獲得市級以上行業內相關部門授予榮譽稱號表彰獎勵的,加2分。
7、企業經營行為在建筑市場綜合執法檢查中獲得表彰的,依據文件要求進行加分。
8、開發區直屬企業在區外施工的工程獲得的獎項,參照“企業榮譽加分”的相關規定執行;
二、企業不良信用信息記分標準
(一)否決指標
凡出現下列不良信用信息之一的,直接評定為B級,并減30分/次。
1、涂改、倒賣、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建筑業企業資質證書的;超越本企業資質等級或以其他企業的名義承攬工程,或允許其他企業或個人以本企業的名義承攬工程的;
2、與建設單位或企業之間相互串通投標,或以行賄等不正當手段謀取中標的;
3、未取得施工許可證擅自施工的;
4、將承包的工程轉包或違法分包的;
5、違反國家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的;
6、發生過較大工程質量事故、生產安全事故或者發生過兩起以上一般生產安全事故的;
7、惡意拖欠分包企業工程款或者建筑工人工資的,發生工資投訴事件不及時妥善處理,造成多次投訴、群體上訪或越級上訪,影響惡劣的;
8、隱瞞或謊報、拖延報告工程質量安全事故或破壞事故現場、阻礙對事故調查的;發生安全生產事故未妥善處理,造成多次投訴上訪的;
9、按照國家法律、法規和標準規定需要持證上崗的技術工種的作業人員未取得證書上崗,情節嚴重的;
10、未依法履行工程質量保修義務或拖延履行保修義務,造成嚴重后果的;
11、其它違反計劃生育、環境保護、勞動、治安管理等法律、法規的行為。
12、在工程招投標暗標評審過程中,投標單位如被評標委員會認定在暗標標書中使用暗記,經確認的在年終信用評價考核中減30分;投標單位私下接觸評委,經查證屬實的,年終信用評價考核中減30分。
13、企業經通知,拒不參加信用評價的。
(二)企業在施工、經營活動中不遵守建筑市場、工程質量、安全生產、招標投標等行業管理規定,被相關部門下達整改通知書,未按規定整改的,減5分/次;對存在重大隱患未及時整改的,減10分/次;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力被處罰的,減10分/次;對處罰決定書拒不執行的,追減10分/次
(三)企業在承擔的工程開工前未與主管部門簽訂建筑工人工資責任狀的,減2分/次;在開工前未繳納建筑工人工資保證金的,減2分/次;未建立建筑工人檔案、工資手冊或未按月上報建筑工人工資發放記錄的,減1分/次;施工單位人臉識別考勤管理系統未安裝到位對建筑工人進行實時考勤登記的,減2分/次;未在內部設立處理建筑工人工資問題辦事機構或未在施工現場張貼關于解決建筑工人工資問題的說明或須知的,減2分/次;出現上訪事件的,減2分/次;未上傳《煙臺開發區建筑市場綜合管理平臺》建筑工人信息的,2分/次;未上報《山東省建筑市場監管與誠信一體化平臺企業重要指標快報》,減2分/次 ;因施工單位工資發放不及時,監督檢查不到位,無勞動用工合同,無真實有效的工資發放記錄,將工資發放給包工頭或其他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組織或個人,出現包工頭攜款逃逸行為的,減5分/次;出現越級上訪事件的,減5分/次。
(四)企業在施工、經營活動中,不履行各種合同約定或簽訂違法、虛假合同,被相關部門查處的,減5分/次;因不履行合同約定造成拖欠分包企業工程款、建筑工人工資的,減10分/次;被司法機構判決后拒不執行的,追減10分/次。
(五)企業施工的工程投入使用后,在保修期內因質量問題、保修問題等不履行或拖延履行保修義務的,減2分/次,不及時整改的,追減2分/次;因施工質量問題被用戶投訴的,減2分/次。
(六)其它未按管理部門規定要求履行義務的行為, 經審查認定的,減3-5分/次。
(七)企業在施工、經營活動中出現的其他不良行為,經審查認定的,可按照相應級別減分。
(八)企業因以上不良行為被國家、省、市政府及開發區管委相關部門通報的,每次分別追減30分、20分、10分、5分。
(九)開發區直屬企業在年度資質考核中,被責令整改的,減5分。
(十)企業施工的住宅工程在質量、安全第三方評估檢測中,總體排名前20%且總分不低于85分的,按排名順序依次加分(如符合加分企業有6家,則第一名加6分/次,第六名加1分/次),總體排名后20%且總分低于70分的,按排名順序依次減分(如符合減分企業有3家,則最后一名減3分/次,倒數第三名減1分/次)。
(十一)其它不良行為被行政主管部門發文要求扣減分數,按文件要求進行扣減。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范建筑市場秩序,提高企業誠信經營意識,促進建筑市場健康發展,根據國家、省、市有關規定,結合煙臺經濟技術開發區(以下簡稱開發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開發區規劃范圍內從事建筑施工活動的建筑業企業(以下簡稱企業)信用信息的征集、公布和利用信用信息開展信用評價管理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的信用信息是指企業在從事建筑施工活動中形成的能夠用以分析、判斷其信用狀況的信息。
本辦法所稱的信用評價,是指建設行業主管部門和行業協會堅持“科學公正、量化評價、動態監管、高度聯動”的原則,對企業在一定期限內遵守法律法規和依法經營情況的信用信息進行評價。
第四條 開發區住房和建設管理局負責在開發區從業的建筑業企業的信用評價管理工作;開發區建設業聯合會負責在開發區從業的建筑業企業的信用評價的實施工作。
第二章 信用信息的征集
第五條 企業信用評價指標體系包括
(一)經營行為指標:工程質量情況,安全生產、文明施工情況,遵守法律法規、合同信用、市場行為、保修服務等情況;上訪投訴、行政處罰、司法訴訟等記錄;行業管理記錄;
(二)社會貢獻指標:依法納稅情況(只計算增值稅憑證),參加社會公益事業情況,為職工辦理養老保險和工資發放情況;
(三)企業形象指標:政府、協會及相關機構評價狀況,建設單位及相關用戶評價狀況,輿論監督評價狀況。
第六條 企業信用評價指標體系的相關信用信息按優良信用信息、不良信用信息分類。
企業優良信用信息是指企業在從事建筑監理活動過程中,嚴格遵守有關法律法規或強制性標準,行為規范,誠信經營,自覺維護市場秩序,受到各級政府、建設主管部門、行業協會等相關部門的獎勵和表彰,以及對社會貢獻等所形成的行為記錄。
企業不良信用信息是指企業在從事建筑施工活動過程中違反有關法律法規或強制性標準,經區縣級及以上執法部門查實或行政處罰的違法違規行為,對消費者、合作對象的不誠信行為以及被媒體曝光的有關行為等,所形成的不良行為記錄。
第七條 信用信息通過建設、勞動、公安、信訪、工商、稅務等相關部門和行業協會提供、企業自行申報、建設單位征詢、公眾投訴、媒體公開公布等方式征集。
第八條 開發區建設業聯合會將企業信用信息及時、準確地錄入信用信息數據庫,并對信息及時更新。
第九條 信息征集的依據:
(一)政府部門、建設行業主管部門、行業協會等相關部門表彰決定,授予相關稱號的文件以及出具的相關證明;
(二)已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書、法院訴訟裁決或判決書;
(三)行業管理記錄、建設單位及用戶評價記錄等;
(四)其他具有法律約束力的文件或經有關部門查證屬實的材料。
第三章 信用信息公布與修復
第十條 信用信息實行公布制度。
企業信用信息凡不涉及商業機密、法律法規規定應當保密的,由開發區建設業聯合會通過網站及有關媒體向社會公布。
第十一條 信息公布期限及程序:
(一)優良信用信息正常公布期限為一年,公布期限起始時間自表彰或授予相關稱號的決定文件生效之日起計算,自信息上報認定后十五個工作日內完成公布;
(二)不良信用信息的正常公布期限為一年,對社會影響大、影響周期長的不良信用信息公布期限延長至三年以內,公布期限起始時間自不良行為相關文件生效或不良行為事實認定無誤之日起計算;
(三)優良信用信息公布期限屆滿后,自動解除信用信息公布,存入信息平臺庫;不良信用信息公布期限屆滿后,由企業提出申請,整改符合要求的,解除信用信息公布,存入信息平臺庫;拒不整改或整改不符合要求的,可延長公布期限。
第十二條 不良信用信息公布實行告知制度。
自不良信用信息征集認定后十個工作日內告知相關企業,企業在十個工作日內進行申訴。在申訴期滿后無異議的,十五個工作日內完成公布。
第十三條 信用信息實行修復制度。
企業認為其信用信息中存在錯誤的信息時,可以向建設業聯合會提出異議信息處理的書面申請,并提供相應證據,建設業聯合會核實后予以更正。
行政處罰決定經行政復議、行政訴訟以及行政執法監督被變更或被撤消,應及時變更或刪除該不良信用信息,并在信息平臺上予以公布。
第十四條 鼓勵企業對存在的問題主動進行整改并消除已造成的社會影響。整改結果經信息提供部門出具驗收合格或解除證明,由住房和建設管理局和建設業聯合會認定后,根據整改情況,對原公布信用信息進行修復。對整改確有實效的,由企業提出申請,經批準,可縮短其不良信用信息公布期限,但公布期限最短不得少于六個月,同時將整改結果錄入相應信用信息記錄,供有關部門和社會公眾查詢。對于社會影響大、影響周期長的不良信用信息,不予整改修復。
第四章 信用等級評價
第十五條 企業信用評價實行信用記分制度,住房和建設管理局、建設業聯合會每年初以信用記分為基礎對企業上一年度信用狀況進行信用等級評價。具體工作由建筑業管理辦公室牽頭,公共工程處、建設工程安全管理站、招標辦、質監站依據各自職責參與信用評價工作。信用評價每年組織一次。
第十六條 企業信用記分是由企業信用基礎分和評價年度內優良信用信息加分、不良信用信息減分合計得出的分數。
信用基礎分為100分。同一企業、同一工程獲得同一性質的不同級別榮譽的,只按最高級別加分,不累計加分。屬聯合體的,按聯合體協議約定比例計分,不跨年度多次計分。
第十七條 企業信用等級按照由高到低,分為AAA級信用企業、AA級信用企業、A級信用企業、B級信用企業四個信用等級。
企業信用等級按照下列標準確定:
(一)AAA級信用企業。評價年度內的信用記分排名在前10%信用計分不低于150分;評價年度內不良信用信息減分累計不超過10分(包含10分)。
(二)AA級信用企業。評價年度內信用記分達不到AAA級標準,信用記分排名在前30%以內;信用計分不低于120分;評價年度內不良信用信息減分累計不超過15分(包含15分)。
(三)A級信用企業。評價年度內信用記分達不到AA級標準,信用記分不低于90分;評價年度內不良信用信息減分累計不超過20分(包含20分)。
(四)B級信用企業。在評價年度內信用記分達不到A級標準的企業。
第五章 信用評價的使用
第十八條 企業的信用信息、信用等級評價結果將作為信用檔案,長期儲存于企業信息中。
第十九條 信用等級評價結果為AAA級的企業,建設主管部門等相關部門在日常管理中優先推薦參加優秀企業評選;在資質升級、增項中優先考慮。
第二十條 信用等級評價結果為B級的企業,建設主管部門等相關部門在日常管理中重點加強監管、檢查;不推薦參加任何優秀評選活動;區內企業不予批準資質升級和增項。信用計分低于80分或連續兩年評定為B級的,區內企業資質考核定為不合格并限制承擔新工程,區外企業清出開發區建筑市場。
第二十一條 建設單位可根據工程規模和難易程度,信用等級評價結果為AAA級的企業,在下一年度招標投標中給予加1-2分的獎勵(該獎勵限使用5次);信用等級評價結果為AA級的企業,在下一年度招標投標中每次給予加0.5-1分的獎勵(該獎勵限使用5次);信用等級評價結果為B級的企業,不得參與政府投資工程的招投標,在下一年度社會投資工程招標投標中給予扣1-2分的處罰。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二條 在開發區注冊登記的外地企業,除在當地媒體公布其信用信息和信用等級評價結果外,由建設主管部門將其信用等級評價結果轉至企業資質注冊所在地建設主管部門,并通報其信用信息情況。
第二十三條 信用信息提供部門、信用評價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應當認真履行職責,不得徇私舞弊、玩忽職守、濫用職權,違者依照有關規定處理。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自 2017年 月 日起施行。
附:《煙臺開發區建筑業企業信用評價記分標準》
煙臺開發區建筑業企業信用評價記分標準
一、企業優良信用信息記分標準
(一)社會公益行為加分
開發區內慈善救助捐贈、社會公益捐贈等(以民政、慈善發票為準),捐助5000元以上的加1分,1萬元以上的加2分,超過1萬元部分每1萬元加1分,最高加10分。
(二)社會貢獻加分
本年度企業在開發區工程施工年度納稅超過200萬元的予以加分,每超20萬元加1分,最高加10分(只計算增值稅憑證)
(三)企業榮譽加分
同一企業、同一工程獲得同一性質的不同級別榮譽的,只按最高級別加分。企業獲得建設行業協會頒發的榮譽證書按照同級政府部門獎項或表彰減半計分。
1、企業在開發區施工的工程獲魯班獎或國家優質工程加30分、泰山杯加20分、省級住宅質量通病防治示范工程或省級優質結構杯工程加10分、市級優質工程獎加5分、市優質結構加2分。
2、企業在開發區施工的工程獲國家綠色施工示范工程加30分、省級安全文明示范工地加20分、省級綠色施工示范工程15分、省級安全文明標準化工地加15分、市級安全文明標準化工地加5分。
3、企業在開發區施工的工程或經營行為獲得國家、省、市政府及開發區管委表彰獎勵的,分別加20分、15分、10分、5分;獲得國家、省、市、開發區行業內相關部門表彰獎勵的,分別加15分、10分、5分、3分。
4、企業為開發區建筑市場、工程質量、安全管理等方面提出合理化建議被主管部門采納的每一項加10分。
5、開發區直屬企業在區外施工產值超過2000萬的,每超過200萬加1分,最高加10分。(以當年度中標通知書、增值稅發票存根為依據)。
6、企業積極參加行業內管理部門組織的各項活動,每次加2分,取得獎項的每次加5分;企業員工獲得市級以上行業內相關部門授予榮譽稱號表彰獎勵的,加2分。
7、企業經營行為在建筑市場綜合執法檢查中獲得表彰的,依據文件要求進行加分。
8、開發區直屬企業在區外施工的工程獲得的獎項,參照“企業榮譽加分”的相關規定執行;
二、企業不良信用信息記分標準
(一)否決指標
凡出現下列不良信用信息之一的,直接評定為B級,并減30分/次。
1、涂改、倒賣、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建筑業企業資質證書的;超越本企業資質等級或以其他企業的名義承攬工程,或允許其他企業或個人以本企業的名義承攬工程的;
2、與建設單位或企業之間相互串通投標,或以行賄等不正當手段謀取中標的;
3、未取得施工許可證擅自施工的;
4、將承包的工程轉包或違法分包的;
5、違反國家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的;
6、發生過較大工程質量事故、生產安全事故或者發生過兩起以上一般生產安全事故的;
7、惡意拖欠分包企業工程款或者建筑工人工資的,發生工資投訴事件不及時妥善處理,造成多次投訴、群體上訪或越級上訪,影響惡劣的;
8、隱瞞或謊報、拖延報告工程質量安全事故或破壞事故現場、阻礙對事故調查的;發生安全生產事故未妥善處理,造成多次投訴上訪的;
9、按照國家法律、法規和標準規定需要持證上崗的技術工種的作業人員未取得證書上崗,情節嚴重的;
10、未依法履行工程質量保修義務或拖延履行保修義務,造成嚴重后果的;
11、其它違反計劃生育、環境保護、勞動、治安管理等法律、法規的行為。
12、在工程招投標暗標評審過程中,投標單位如被評標委員會認定在暗標標書中使用暗記,經確認的在年終信用評價考核中減30分;投標單位私下接觸評委,經查證屬實的,年終信用評價考核中減30分。
13、企業經通知,拒不參加信用評價的。
(二)企業在施工、經營活動中不遵守建筑市場、工程質量、安全生產、招標投標等行業管理規定,被相關部門下達整改通知書,未按規定整改的,減5分/次;對存在重大隱患未及時整改的,減10分/次;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力被處罰的,減10分/次;對處罰決定書拒不執行的,追減10分/次
(三)企業在承擔的工程開工前未與主管部門簽訂建筑工人工資責任狀的,減2分/次;在開工前未繳納建筑工人工資保證金的,減2分/次;未建立建筑工人檔案、工資手冊或未按月上報建筑工人工資發放記錄的,減1分/次;施工單位人臉識別考勤管理系統未安裝到位對建筑工人進行實時考勤登記的,減2分/次;未在內部設立處理建筑工人工資問題辦事機構或未在施工現場張貼關于解決建筑工人工資問題的說明或須知的,減2分/次;出現上訪事件的,減2分/次;未上傳《煙臺開發區建筑市場綜合管理平臺》建筑工人信息的,2分/次;未上報《山東省建筑市場監管與誠信一體化平臺企業重要指標快報》,減2分/次 ;因施工單位工資發放不及時,監督檢查不到位,無勞動用工合同,無真實有效的工資發放記錄,將工資發放給包工頭或其他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組織或個人,出現包工頭攜款逃逸行為的,減5分/次;出現越級上訪事件的,減5分/次。
(四)企業在施工、經營活動中,不履行各種合同約定或簽訂違法、虛假合同,被相關部門查處的,減5分/次;因不履行合同約定造成拖欠分包企業工程款、建筑工人工資的,減10分/次;被司法機構判決后拒不執行的,追減10分/次。
(五)企業施工的工程投入使用后,在保修期內因質量問題、保修問題等不履行或拖延履行保修義務的,減2分/次,不及時整改的,追減2分/次;因施工質量問題被用戶投訴的,減2分/次。
(六)其它未按管理部門規定要求履行義務的行為, 經審查認定的,減3-5分/次。
(七)企業在施工、經營活動中出現的其他不良行為,經審查認定的,可按照相應級別減分。
(八)企業因以上不良行為被國家、省、市政府及開發區管委相關部門通報的,每次分別追減30分、20分、10分、5分。
(九)開發區直屬企業在年度資質考核中,被責令整改的,減5分。
(十)企業施工的住宅工程在質量、安全第三方評估檢測中,總體排名前20%且總分不低于85分的,按排名順序依次加分(如符合加分企業有6家,則第一名加6分/次,第六名加1分/次),總體排名后20%且總分低于70分的,按排名順序依次減分(如符合減分企業有3家,則最后一名減3分/次,倒數第三名減1分/次)。
(十一)其它不良行為被行政主管部門發文要求扣減分數,按文件要求進行扣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