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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關于進一步做好建設工程疫情防控費計取工作的通知

    2022-06-08

    山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山東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山東省財政廳
    山東省衛生健康委員會
    關于進一步做好建設工程疫情防控費計取工作的通知

    魯建標字〔2021〕18號

    各市住房城鄉建設局,各有關單位:

    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于新型冠狀病毒疫情防控的決策部署,統籌做好疫情防控和復工復產工作,省住房城鄉建設廳于2020年2月17日發布《關于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期間建設工程計價有關事項的通知》(魯建標字〔2020〕1號),在工程造價中增加疫情防控費,對合理降低疫情對工程建設的影響,維護建筑市場各方合法權益,發揮了重要作用。根據疫情防控響應等級調整、疫情防控工作常態化、防疫物資供求狀況等情況,決定對魯建標字〔2020〕1號文件中規定的疫情防控費計取方法進一步明確。現就有關情況通知如下:

    一、自魯建標字〔2020〕1號文件發布之日起(2020年2月17日),至我省重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Ⅱ級響應結束之日止(2020年5月5日),建設項目發承包雙方應按魯建標字〔2020〕1號文件規定計取疫情防控費。

    二、自我省重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Ⅲ級響應開始之日起(2020年5月6日),建設項目發承包雙方可根據魯建標字〔2020〕1號文件中規定的疫情防控費包含的內容,結合工程實際情況,在現場簽證確認的基礎上,按實際發生計取疫情防控費。現場記錄和簽證不全的,發承包雙方協商確定計取標準。Ⅲ級及更低響應期間,發承包雙方確定的疫情防控費計取標準不高于每人每天15元。

    三、建設項目的施工單位應制定疫情防控應急實施方案,列入施工組織設計中,由建設、監理等相關單位監督其實施。發承包雙方應通過簽訂合同或補充協議的方式,在工程造價中明確計列疫情防控費及計取原則。

    四、本通知發布之日前已經完成結算的工程不再調整。

     

     

     

     

    山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山東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東  省  財  政  廳

    山東省衛生健康委員會

    2021年5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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