魯防工〔2014〕84號
山東省人民防空辦公室
關于規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設審批條件的
意 見
各市、各大企業、省級機關人民防空辦公室:山東省人民防空辦公室
關于規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設審批條件的
意 見
為進一步規范我省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設審批工作,依據《人防工程建設管理規定》等相關規定,將有關意見規范如下。
一、城市新建民用建筑必須按照國家規定修建防空地下室,存在下列情況不宜修建的,可申請易地建設。
1.建設項目地面總建筑面積小于2000平方米(含)的;
2.采用樁基且樁基承臺頂面埋置深度小于3米的;
3.建設項目應建防空地下室面積小于一個防護單元(2000平方米)的;
4.因建設地段房屋或地下管道設施密集,防空地下室不能施工或者難以采取措施保證施工安全的;
5.改、擴建的建設項目,因無建設用地而無法補建的;
6.建在流沙、暗河、基巖埋深很淺等地段的項目,因地質條件不適于修建的;
7.其他因條件限制無法完成法定建設義務的。
二、建設單位申請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設時,應向所在地人防主管部門填報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設申請表。
三、人民防空主管部門收到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設申請后,應按要求進行審批。審批應明確標明符合本意見第一條之條款并附技術資料說明。對地質情況特別復雜難以判斷是否適合易地建設的建設項目,建設單位應同時提報專家論證意見。
本意見自2015年2月1日起實施,有效期至2019年1月31日。
附件:1. 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設申請表
2. 建設項目建筑面積明細表
3. 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設內部審批意見書
山東省人民防空辦公室
2014年12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