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規范建筑市場秩序、維護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住房城鄉建設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對《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進行了修訂,制定了新版《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以下簡稱“新文本”)。舊版同時廢止。
據介紹,新文本為非強制性使用文本,適用于房屋建筑工程、土木工程、線路管道和設備安裝工程、裝修工程等建設工程的施工承發包活動。合同當事人可結合建設工程具體情況,根據新文本訂立合同,并按照法律法規規定和合同約定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及合同權利義務。
新文本由合同協議書、通用合同條款和專用合同條款三部分組成。
其中,合同協議書共計13條,主要包括工程概況、合同工期、質量標準、簽約合同價和合同價格形式、項目經理、合同文件構成、承諾以及合同生效條件等重要內容,集中約定了合同當事人基本的合同權利義務。
通用合同條款共計20條,是合同當事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就工程建設的實施及相關事項,對合同當事人的權利義務作出的原則性約定。條款安排既考慮了現行法律法規對工程建設的有關要求,也考慮了建設工程施工管理的特殊需要。
專用合同條款是對通用合同條款原則性約定的細化、完善、補充、修改或另行約定的條款。合同當事人可以根據不同建設工程的特點及具體情況,通過雙方的談判、協商對相應的專用合同條款進行修改補充。
據介紹,新文本為非強制性使用文本,適用于房屋建筑工程、土木工程、線路管道和設備安裝工程、裝修工程等建設工程的施工承發包活動。合同當事人可結合建設工程具體情況,根據新文本訂立合同,并按照法律法規規定和合同約定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及合同權利義務。
新文本由合同協議書、通用合同條款和專用合同條款三部分組成。
其中,合同協議書共計13條,主要包括工程概況、合同工期、質量標準、簽約合同價和合同價格形式、項目經理、合同文件構成、承諾以及合同生效條件等重要內容,集中約定了合同當事人基本的合同權利義務。
通用合同條款共計20條,是合同當事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就工程建設的實施及相關事項,對合同當事人的權利義務作出的原則性約定。條款安排既考慮了現行法律法規對工程建設的有關要求,也考慮了建設工程施工管理的特殊需要。
專用合同條款是對通用合同條款原則性約定的細化、完善、補充、修改或另行約定的條款。合同當事人可以根據不同建設工程的特點及具體情況,通過雙方的談判、協商對相應的專用合同條款進行修改補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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