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房屋市政施工安全生產,深入推進安全生產標準化和雙重預防體系建設,發揮示范引領作用,提高施工安全生產水平,有效防范和遏制生產安全事故,依據《住房城鄉建設部關于印發〈建筑施工安全生產標準化考評暫行辦法〉的通知》(建質〔2014〕111號)和《山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開展建筑施工安全治理行動的通知》(魯政辦字〔2017〕72號),結合全省住建系統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省住房城鄉建設廳負責全省房屋市政施工安全文明示范工地(以下簡稱省安全文明工地)的管理。設區市住房城鄉建設有關主管部門(以下簡稱市主管部門)根據統一安排做好本地區省安全文明工地管理的相關工作。可通過政府購買服務等方式委托第三方機構或專家承擔省安全文明工地相關培育考評輔助工作。
第三條 省安全文明工地按照“企業自愿、總量控制、規范運作、優中選優”的原則進行培育考評管理,不得收取任何費用。
第四條 房屋建筑、市政基礎設施安全文明示范工地分別以《建筑施工安全檢查標準》(JGJ59-2011)、《市政工程施工安全檢查標準》(CJJ/T275)為主要依據,結合建筑施工風險分級管控和隱患排查治理系列標準(DB37/T 3014-2017,DB37/T 3015-2017,DB37/T 3134-2018,DB37/T 3135-2018)進行培育考評。
第五條 納入省安全文明工地培育范圍的房屋建筑工程,單位工程建筑面積應在10000m2以上;成片群體建筑建筑面積應在100000m2以上且不少于8個單位工程,培育年度內主體工程形象進度應達到50%以上。納入省安全文明工地培育范圍的市政基礎設施工程,造價應在2000萬元以上、工期應在3個月以上,培育年度內主體工程形象進度應達到50%以上。
第六條 省安全文明工地應具有較高的安全生產管理和文明施工水平,安全生產標準化和雙重預防體系建設達到全省先進水平,具有較好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并達到以下基本要求:
(一)工程項目依法按程序組織實施,參建各方主體市場行為規范,已辦理施工安全監督手續和施工許可證,相關信息已錄入省住房城鄉建設廳“全省建筑市場監管與誠信信息一體化平臺”,無轉包違法分包、拖欠農民工工資等違法違規行為,
(二)施工單位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并處于有效期內;企業負責人、項目負責人、專職安全員取得安全考核合格證書,特種作業人員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書,并持證上崗。
(三)施工現場嚴格執行安全生產有關法律法規和標準規范,責任體系完善,管理措施到位,推行標準化管理,使用工具化、定型化、標準化安全防護設施。
(四)積極開展雙重預防體系建設,落實雙重預防體系標準政策,組織機構健全,管控體系完善,風險管控措施到位,隱患排查治理深入。
(五)施工安全管理水平處于本市前列,示范帶動作用明顯,在設區市建筑施工安全生產標準化考評中被評定為“優良”等次,承擔過設區市及以上觀摩活動的優先培育。
(六)工程項目開工以來未發生一般及以上生產安全責任事故或造成不良影響的職業健康事件。施工單位上年度未發生生產安全責任事故。
第七條 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綜合考慮各市在建工程規模和安全生產水平,確定年度房屋市政施工安全文明示范工地培育計劃(樣表及計算因素見附件1)。市主管部門根據計劃組織確定本市省安全文明工地培育對象。列為培育對象的工程項目,由施工總承包單位牽頭,有關參建單位配合,制定省安全文明工地培育工作方案,明確工作目標、計劃安排、保障措施,填寫省房屋市政施工安全文明工地示范申報表(附件2),報市主管部門初審立項,對標實施。
第八條 市主管部門組織對立項工地對標培育,強化指導和監督,落實企業安全生產責任制,強化危大工程管控,打造施工安全標準化和雙重預防體系建設樣板。
第九條 市主管部門組織對立項工地對標考評,嚴格考評標準和考評程序,符合條件的按以下清單形成申報材料一般于當年3季度初上報省住房城鄉建設廳(市政施工省安全文明工地可分2批上報,第二批一般于當年4季度初上報)。
(一)省安全文明工地申報表。
(二)施工總承包單位對標培育報告。
(三)施工許可證、施工總承包合同書專用條款部分、安全文明施工費撥付計劃及憑證(復印件)。
(四)反映施工安全生產標準化和雙重預防體系建設情況的影像資料(不少于5分鐘)。
(五)市主管部門組織市級考評認定“優良”等次的正式文件。
(六)市主管部門考評推薦匯總表(附件3,按推薦次序排列)。
上述第(一)至(三)項申報材料需膠裝成冊,同時提供電子文檔,與第(四)項一并形成數據光盤報送。第(五)、(六)項可根據市級考評時間安排,延后最遲于當年省現場考評前上報。
第十條 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組織現場考評和集中評審。從全省建筑工程質量安全專家庫中抽取專家赴各市開展現場考評,在此基礎上組織集中評審,時間一般安排在當年4季度。對符合條件經公示無異議的,公布為省安全文明工地。
第十一條 市主管部門應加強動態監管,發現申報主體存在弄虛作假行為的,取消培育資格,且2年內不予申報;對于已公布省安全文明工地不再符合條件或發生生產安全責任事故的,提請省住房城鄉建設廳撤銷省安全文明工地稱號。
第十二條 對于公布的省安全文明工地,省住房城鄉建設廳作為良好信用信息在全省住建系統有關信用信息平臺公布,并向國家和省有關社會信用信息平臺推送共享。市主管部門應在評優評獎、信用評價、優績優價等方面給予激勵,可與招標投標掛鉤,并適時組織觀摩交流活動推廣。鼓勵支持企業對相應項目部和人員給予獎勵。
第十三條 各市有關主管部門可參照本辦法制定市安全文明示范工地管理制度。
第十四條 本辦法自2018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8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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