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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部門聯合印發通知公共租賃住房和廉租住房將并軌運行

    2013-12-18
      12月4日,住房城鄉建設部、財政部和國家發展改革委聯合印發通知,提出從2014年起,各地公共租賃住房和廉租住房將并軌運行,并軌后統稱為公共租賃住房。

      通知明確提出,從2014年起各地廉租住房(含購改租等方式籌集)建設計劃調整并入公共租賃住房年度建設計劃。2014年以前年度已列入廉租住房年度建設計劃的在建項目可繼續建設,建成后統一納入公共租賃住房管理。

      廉租住房并入公共租賃住房后,地方政府原用于廉租住房建設的資金來源渠道,調整用于公共租賃住房(含2014年以前在建廉租住房)建設。原用于租賃補貼的資金,繼續用于補貼在市場租賃住房的低收入住房保障對象。

      從2014年起,中央補助公共租賃住房建設資金以及租賃補貼資金繼續由財政部安排,國家發展改革委原安排的中央用于新建廉租住房補助投資調整為公共租賃住房配套基礎設施建設補助投資,并向西藏及青海、甘肅、四川、云南四省藏區,新疆自治區及新疆建設兵團所轄的南疆三地州等財力困難地區傾斜。

      通知要求各地結合本地區經濟發展水平、財政承受能力、住房市場租金水平、建設與運營成本、保障對象支付能力等因素,進一步完善公共租賃住房的租金定價機制,動態調整租金。公共租賃住房租金原則上按照適當低于同地段、同類型住房市場租金水平確定。

      政府投資建設并運營管理的公共租賃住房,各地可根據保障對象的支付能力實行差別化租金,對符合條件的保障對象采取租金減免。社會投資建設并運營管理的公共租賃住房,各地可按規定對符合條件的低收入住房保障對象予以適當補貼。

      各地要進一步完善公共租賃住房的申請受理渠道、審核準入程序,提高效率,方便群眾。各地可以在綜合考慮保障對象的住房困難程度、收入水平、申請順序、保障需求以及房源等情況的基礎上,合理確定輪候排序規則,統一輪候配租。已建成并分配入住的廉租住房統一納入公共租賃住房管理,其租金水平仍按原有租金標準執行;已建成未入住的廉租住房以及在建的廉租住房項目建成后,要優先解決原廉租住房保障對象住房困難,剩余房源統一按公共租賃住房分配。

      各地可根據通知精神,結合實際情況,制訂具體實施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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