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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東省新型墻體材料專項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實施辦法

    2013-12-17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新型墻體材料專項基金管理,推動墻體材料革新與建筑節能工作深入開展,促進節約能源和保護耕地,推進資源節約型、環境友好型社會建設,根據財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新型墻體材料專項基金征收使用管理辦法》(財綜〔2007〕77號)、《山東省新型墻體材料發展應用與建筑節能管理規定》(省政府令第181號)和有關政府性基金管理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新型墻體材料專項基金(以下簡稱專項基金)屬于政府性基金,全額納入地方財政預算管理,專款專用,年終結余結轉下年安排使用。

      專項基金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使用“山東省非稅收入繳款書”征收,通過“山東省非稅收入征收管理系統”繳入國庫,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截留、坐支、擠占、挪用。

      第三條 省人民政府財政和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制定全省專項基金管理政策,各級財政和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實施,由墻材革新與建筑節能管理機構負責基金的征收和使用管理。

      第四條 專項基金征收、使用和管理應當接受各級財政、審計、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監督檢查。

      第二章 專項基金征收

      第五條 在全省城市、鎮規劃區范圍內,新建、擴建、改建各類建筑、市政等建設工程(以下簡稱建設工程)的建設單位(以下簡稱建設單位),應按照本辦法規定繳納專項基金。

      規劃區范圍外的省、市、縣(市)重點工程項目,也應按本辦法規定繳納專項基金。

      第六條 專項基金由市、縣(市)墻材革新與建筑節能管理機構具體負責征收,也可由市、縣(市)墻材革新與建筑節能管理機構委托其他單位代征。

      第七條 專項基金由建設單位在建設工程開工前預繳,工程竣工后進行結算。

      建設工程開工前,建設單位按建筑面積,以每平方米10元的標準,向當地墻材革新與建筑節能管理機構或其委托代征單位,一次足額預繳專項基金。

      不能用建筑面積計算的建設工程,依據設計所用標準磚總量計算預繳額,標準為每塊磚0.05元。

      建設單位持專項基金繳納憑證,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辦理施工許可手續。

      第八條 墻材革新與建筑節能管理機構或其委托代征單位征收專項基金時,要向建設單位開具省財政廳統一印制的“山東省非稅收入繳款書”(見附件1),并根據經代收銀行加蓋收訖章的“山東省非稅收入繳款書”,向建設單位提供“山東省非稅收入收款收據”。

      墻材革新與建筑節能管理機構或其委托代征單位不得向施工單位收取專項基金,也不得在墻體材料和建筑節能技術產品銷售環節征收。嚴禁在專項基金外加收任何名目的保證金或押金。

      第九條 建設單位繳納的專項基金,計入建安工程成本。

      第十條 專項基金收入在“政府收支分類科目”列第103類“非稅收入”01款“政府性基金收入”19項“新型墻體材料專項基金收入”。

      第十一條 市、縣(市)按專項基金入庫額的5%繳入省級國庫。

      第十二條 除國務院、財政部規定外,任何地方、部門和單位不得擅自改變專項基金征收對象、擴大征收范圍、提高征收標準或減、免、緩征專項基金。

      第三章 專項基金返還和結算

      第十三條 建設單位應當在工程墻體完工后10個工作日內,向當地墻材革新與建筑節能管理機構提出新型墻體材料使用情況查驗申請,并提交“山東省非稅收入收款收據”復印件、采購新型墻體材料原始憑證和省新型墻體材料建筑節能技術產品認定證書。民用建筑還應當在工程竣工后10個工作日內,向當地墻材革新與建筑節能管理機構提出節能建筑評審認定申請。

      墻材革新與建筑節能管理機構應在接到查驗申請后10個工作日和認定申請10個工作日內,分別開展查驗、認定工作。

      第十四條 專項基金返還比例按下列規定確定:

      (一)全部使用墻板類新型墻體材料,并達到山東省建筑節能標準的建設工程,專項基金預繳款全額返還。

      (二)使用砌塊類新型墻體材料,并達到山東省建筑節能標準的建設工程,返還專項基金預繳額的90%。

      (三)使用無粘土非實心磚類新型墻體材料,并達到山東省建筑節能標準的建設工程,返還專項基金預繳額的70%。

      使用無粘土實心磚類新型墻體材料,并達到山東省建筑節能標準的建設工程,返還專項基金預繳額的50%。

      (四)使用部分摻加粘土的新型墻體材料,并達到山東省建筑節能標準的建設工程,返還專項基金預繳額的40%。

      (五)在墻體中使用多種新型墻體材料的,按照每種材料的使用比例分別計算返還金額。

      (六)凡使用實心粘土磚或達不到山東省建筑節能標準的建設工程,專項基金不予返還。

      第十五條 經過查驗和認定的建設工程,墻材革新與建筑節能管理機構應當在10個工作日內,書面告知建設單位辦理相關手續。建設單位應當在收到書面告知后15個工作日內,向當地墻材革新與建筑節能管理機構申請結算專項基金,填寫“山東省新型墻體材料專項基金結算單”(以下簡稱“結算單”,見附件2)。

      第十六條 墻材革新與建筑節能管理機構收到“結算單”后15日內審核簽署意見,每月匯總后向同級財政部門提出撥款申請,經財政部門同意后,將專項基金撥付墻材革新與建筑節能管理機構。

      墻材革新與建筑節能管理機構在規定時間內,及時按照“結算單”確定的數額,向建設單位返還。

      第十七條 對全部使用墻板類新型墻體材料,并達到山東省建筑節能標準的工程項目,先由市、縣(市)將工程項目專項基金預繳款按規定予以返還;各市、縣(市)墻材革新與建筑節能管理機構于每季度結束后15日內,向省墻材革新與建筑節能管理機構提出申請,經省墻材革新與建筑節能管理機構審查后報省財政廳;省財政廳根據省墻材革新與建筑節能管理機構審查意見,按規定將上繳省財政的專項基金,向市、縣(市)墻材革新與建筑節能管理機構集中返還。

      各市、縣(市)申請基金返還時應提供以下資料:

      1、新型墻體材料專項基金返還申請表(見附件3);

      2、新型墻體材料專項基金返還申請明細表(見附件4);

      3、山東省建設工程墻體材料使用表(復印件,見附件5);

      4、“山東省非稅收入繳款書”(復印件)和“山東省非稅收入收款收據”(復印件);

      5、“山東省新型墻體材料專項基金結算單”(復印件)。

      第十八條 工程竣工后3個月內,仍未向當地墻材革新與建筑節能管理機構提出查驗申請和建筑節能評審認定申請的,視為自動放棄專項基金返還申請。

      對工程墻面擅自進行了隱蔽處理的建設工程,當地墻材革新與建筑節能管理機構應責成建設單位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不予返還專項基金。

      建設單位自收到書面告知后15個工作日內,未按規定向當地墻材革新與建筑節能管理機構提出專項基金結算申請的,當地墻材革新與建筑節能管理機構應再次書面告知建設單位,建設單位收到書面告知后3個月內,或者建設工程決算完成后,仍未向當地墻材革新與建筑節能管理機構提出專項基金結算申請的,視為自動放棄專項基金返還申請。

      第十九條 專項基金返還部分沖抵建安工程成本。

      第四章 專項基金使用

      第二十條 專項基金使用范圍包括:

      (一)新型墻體材料與建筑節能技術產品生產技術改造和設備更新的貼息和補助;

      (二)新型墻體材料與建筑節能新產品、新工藝及應用技術的研發和推廣;

      (三)新型墻體材料與建筑節能示范項目和農村新型墻體材料示范房建設及試點工程的補貼;

      (四)對使用墻板類新型墻體材料并達到山東省建筑節能標準的工程項目的返還;

      (五)墻體材料革新與建筑節能的宣傳、培訓;

      (六)代征手續費(按實際代征額的2‰比例撥付);

      (七)經同級財政部門批準與墻體材料革新與建筑節能有關的其他開支。

      第二十一條 各級墻材革新與建筑節能管理機構履行職能所必需的經費,有正式編制的由同級財政部門通過部門預算和國庫集中支付的有關規定予以核撥,不得從專項基金中列支。

      第二十二條 專項基金收支預算編制、預決算管理和資金財務管理,按照同級財政部門的規定執行。

      第二十三條 專項基金用于新型墻體材料與建筑節能技術產品研發推廣、基本建設、技術改造、設備更新、試點示范項目的,按照下列程序辦理:

      (一)由使用單位提出書面申請及項目可行性報告;

      (二)由墻材革新與建筑節能管理機構組織專家,對項目可行性報告進行審查;

      (三)基本建設、技術改造項目,應按國家規定的審批程序和管理權限辦理;

      (四)經墻材革新與建筑節能管理機構初審,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后,報同級財政部門審批,納入專項基金年度預算;

      (五)財政部門根據專項基金年度預算撥付項目資金。

      第二十四條 專項基金支出在“政府收支分類科目”列第215類“工業商業金融等事務”03款“建筑業”04項“新型墻體材料專項基金支出”。

      第二十五條 墻材革新與建筑節能管理機構應于每年度1月底前,向上一級墻材革新與建筑節能管理機構報送上年度專項基金收支情況。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六條 建設單位不及時足額繳納專項基金的,由墻材革新與建筑節能管理機構及其委托單位督促補繳,并自滯納之日起,按日加收應繳未繳專項基金萬分之五的滯納金。

      第二十七條 建設單位虛報建筑面積以及新型墻體材料購進數量的,由墻材革新與建筑節能管理機構責令改正,并限期補繳專項基金。

      第二十八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同級人民政府或上一級財政、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并按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令第427號)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進行處罰。

      (一)改變專項基金征收對象、擴大征收范圍、提高征收標準的;

      (二)減、緩、免征專項基金的;

      (三)不按規定使用省財政部門統一監制的財政票據的;

      (四)截留、擠占、挪用專項基金的;

      (五)不按規定通過山東省非稅收入征管系統征繳入庫的;

      (六)不按規定時間進行工程查驗、認定和專項基金返還、結算的;

      (七)不按規定使用專項基金的。

      第二十九條 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財政、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墻材革新與建筑節能管理機構和代征單位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違反行政事業性收費和罰沒收入收支兩條線管理規定行政處分暫行規定》(國務院令第281號)以及國家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給予行政處分或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條 新型墻體材料和建筑節能技術產品實行全省統一認定制度,符合標準的新型墻體材料和建筑節能技術產品及生產企業由省墻材革新與建筑節能管理機構統一頒發認定證書。未經省統一認定的,不視為新型墻體材料和建筑節能技術產品。

      第三十一條 專項基金征收、結算,必須使用財政部門統一印制的財政票據。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由省財政廳會同省建設廳負責解釋。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自2008年9月1日起施行。《山東省財政廳、省建設廳關于印發〈山東省新型墻體材料專項基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實施辦法〉的通知》(魯財綜〔2004〕9號)同時廢止。其他有關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均以本辦法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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