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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魯政辦發[1995]77號關于改革山東省建筑企業勞動保險費用提取辦法的報告

    2013-12-17
      各級人民政府、行署,各縣(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門:

      省政府同意省建委等部門《關于改革山東省建筑企業勞動保險費用提取辦法的報告》,現轉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省政府:

      為解決建筑行業之間勞保費用不均衡的問題,使建筑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中平等競爭,特提出如下意見。

      一、勞動保險費用提取辦法改革的范圍和內容

      凡在我省境內登記注冊具有法人資格,從事建筑安裝機械化施工、市政、建筑裝飾、隧道、園林綠化、古建筑、房屋修繕等的施工企業(以下簡稱“建筑企業”)和職工不分所有制性質,均屬改革范圍(國家另有規定者除外)。企業均應依法建立勞動保險制度,并在當地社會保險專門機構的指導下,做好職工社保險帳戶、手冊的管理工作。勞動保險的內容包括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工傷保險、生育保險、供養直系親屬保險和失業保險等。

      二、勞動保險費用的費率標準

      建筑企業勞動保險費用,以建安工程費為計費基礎,全省按統一費率計取。建筑企業勞動保險費率由省建委會同省計委測算后確定,并視具體情況定期以調整。

      從1995年10月1日起,全省建筑企業勞動保險費用統一按建安工程費的2.6%提取。

      三、勞動保險費用提取辦法

      (一)凡我省境內的新建、擴建、改建、技改、維修項目和土石方工程,構件制作安裝、建筑裝飾、樁基礎、道路橋涵堤防等工程項目,不分投資來源、隸屬關系及所有制形式,均應在與施工單位簽訂合同、辦理工程開幕手續前10日內,向工程項目所在地的建筑業主管部門交納勞動保險費,并憑交納證明辦理開工手續。

      工程投資有增減的,應于工程竣前20日內按工程實際造價到建筑主管部門結算。辦理工程竣工手續時,必須交驗結算清單,否則有關部門不予辦理竣工手續。

      大型工程或跨年度的工程,一次性交納勞動保險費有困難的,由建設單位征得當地建筑主管部門同意后,可分段交納。對逾期不繳納的,按日加收應繳額2‰的滯納金,滯納金收入歸入勞動保險費。(二)省內施工企業在省外承覽的工程,其勞動保險費按工程所在地規定的取費標準和實際完成的工作量,由企業向省內企業所在地的建筑主管部門足額交納,每半年交一次,年終結算;對工程所在地已實行行業勞動保險統籌的,按當地規定辦理。

      (三)對未按規定交納勞動保險費的工程項目,各級建設主管部門不予辦理開工手續;施工單位不得施工。

      四、勞動保險費用的管理與使用

      各級建筑主管部門收取的勞動保險費用,應在銀行開設“建筑企業職工勞動保險費用”結算專戶,專項儲存,專款專用,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挪用。

      勞動保險基金的支出包括建筑企業依照法律和當地政府有關規定應向社會保險機構繳納的社會保險基金和未納入社會保險按勞動保險條例等由企業直接支付職工的各項勞動保險待遇。建筑企業必須參加當地社會保險機構以法實施的實會保險統籌。社會統籌的建筑企業及其職工應繳納的社會保險基金、職工應享受的各項社會保險待遇支付辦法,按當地勞動行政部門和社會保險專門機構的規定辦理。

      建筑企業職工未納入社會統籌的勞動保險項目,由企業按上年度實際費用提出預算,報經市地級建筑主管部門審批,實行半年預結,年終總決算。勞動保險費用當年結余部分,接省政府魯政發[1994]33號文的有關規定處理。

      省外施工企業來我省承擔施工任務,經省或工程所在地建筑主管部門注冊批準的,其勞保費用,由市地級管理部門按其施工項目所收取勞動保險費的一定比例返還。省內轉移施工地點或撤離我省時,按保險基金轉達移的規定處理。五、實施與監督

      各級建筑業主管部門要建立勞動保險費用管理機構,建立財務、會計、統計報表、內部審計等管理制度,接受勞動行政部門所屬保險專門機構的業務指導和社會保險監督委員及有關部門的監督檢查。各級勞動行政部門要加強對建筑企業勞動保險政策法規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對逾期不繳社會保險費,虛報冒領社會保險金的,應強制補繳或追回全部金額,并按日收2%的滯納金;對欠付或拒付職工勞動保險待遇的,應依法嚴肅查處。

      各市地可按國家、省的社會保險法規、政策和本通知制定具體實施辦法。以上報告如無不當,請批轉各地和各部門貫徹執行。

      山東省建設委員會

      山東省計劃委員會

      山東省勞動廳

      山東省建筑工程管理局

      一九九五年八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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