協會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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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會名稱為煙臺經濟技術開發區建設業聯合會(以下簡稱本會),英文譯名為:Yantai economic and technological development zone construction industry federation
第二條 本會是煙臺經濟技術開發區建設業并與之相關的企業、事業單位自愿組成的地方性、行業性、非營利性的社會組織。
第三條 本會的宗旨是:團結、組織全體會員,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和職業道德,按照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規律,走市場服務性社團的發展道路,主動為會員服務,為行業服務,為政府服務,充分發揮政府和會員間的橋梁紐帶作用,維護行業和會員的合法權益,為做大做強煙臺經濟技術開發區建設業做出積極貢獻。
第四條 本會接受煙臺經濟技術開發區住房和建設管理局和煙臺經濟技術開發區民政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會的住所設在煙臺經濟技術開發區香山花園8號樓三層網點。
第二章 業務范圍
第六條 本會的業務范圍為:
(一)研究探討煙臺經濟技術開發區內從事建設活動的建筑、勘察、設計、施工、監理、招投標代理、造價咨詢、物業服務企業以及建筑材料經營企業深化改革和加速發展的理論和實踐問題;
(二)開展行業調查研究,維護企業合法權益,及時向政府主管部門反映行業情況和企業的困難、問題及意見,積極協調企業在市場中的行為和利益關系;
(三)向政府主管部門提出制定行業發展的規劃、技術、經濟政策方向的建議;
(四)組織指導會員單位建立現代企業制度,不斷提高工程質量和安全生產水平,節能降耗,增加效益;
(五)受煙臺經濟技術開發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委托,組織實施煙臺經濟技術開發區工程優質結構獎、優質工程獎的評審表彰,推薦省級優質工程獎、國家級優質工程獎工程項目。評選、獎勵和推薦先進企業、優秀企業經理、優秀項目經理、優秀建造師;組織開展煙臺經濟技術開發區建設行業的企業信用等級評價工作;
(六)開展技術咨詢和培訓業務,協助企業加強工程項目管理、現代化管理、全面質量管理和開展QC小組活動,努力提高企業整體素質和社會信譽;
(七)受煙臺經濟技術開發區住房和建設管理局以及煙臺市考務中心的委托,在山東省建設廳、煙臺市住房和建設管理局執業資格注冊中心的領導下,組織實施對煙臺經濟技術開發區建造師的培訓、考試、注冊管理等服務性工作;
(八)維護行業的合法權益,制定行規行約,規范和協調行業行為。創辦會刊,整理編輯行業有關資料、文獻,為會員單位提供信息,宣傳行業政策、法規,組織交流推廣先進經驗;
(九)發展同各兄弟省、市、區的民間社會團體的友好往來,開展經濟技術、經營管理等方面的合作與交流;
(十)承辦政府主管部門、社會團體和會員單位委托辦理的有關事項;
(十一)在國家法律、法規允許范圍內,根據行業發展需要,開展有利于本行業的其他活動和公益事業。
第三章 會員
第七條 本會會員由單位會員組成;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會章程;
(二)有加入本會的意愿;
(三)在煙臺經濟技術開發區內從事建設活動的建筑、勘察、設計、施工、監理、招投標代理、造價咨詢、物業服務企業以及建筑材料經營等企事業單位及具有法人資格,與建設業相關的行業組織,承認本會章程,自愿申請參加,經批準均可成為本會單位會員。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序:
(一)提交入會申請,填寫會員登記表;
(二)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由本會辦事機構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會的活動;
(三)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愿、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執行本會的決議;
(二)維護本會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四)按規定繳納會費;
(五)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六)入會會員均須簽訂《煙臺經濟技術開發區建設行業自律公約》并嚴格遵守。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并交回會員證。會員一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行為的,經常務理事會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會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由會員單位推選產生。其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終止事宜;
(五)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會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五年。因特殊情況需要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并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同意。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并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每屆理事會任期兩年,理事在任期內不能履行職責或工作調動及其他原因需要更換時,由所在單位另行提出理事人選,報常務理事會確認,聯合會秘書處備案。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常務理事;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納或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決定其他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本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二分之一)。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兩次會議,年初一次,制定部署當年的工作計劃,年終一次,總結當年工作完成情況。
第二十四條 本會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會長在副會長中產生,原則上實行輪職制。副會長由常務理事單位的負責人擔任。會長、副會長及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刑事處罰的;
(六)本會設立秘書處,秘書處設秘書長一人,須征求主管部門意見由理事會選舉產生。秘書處在秘書長的主持下處理日常工作。
第二十五條 本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職期間內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并經民間組織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同意后,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 本會會長任期兩年,換屆須經會員代表大會三分之二以上會員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部審查并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同意后,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 本會秘書長為本會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 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領導協會工作,負責協會發展謀劃和協會自身建設,提出指導意見;
(二)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
(三)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
的落實情況;
(四)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文件,參與有關重要活動。
第二十九條 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等相關部門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條 本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準的業務范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條 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二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于本章程規定的業務范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三條 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四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五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于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并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六條 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進行財務審計,并向民間組織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提交由具備資質的會計中介機構出具的財務審計報告。
第三十七條 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保險和福利待遇,參照國有事業單位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條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后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條 本會章程修改,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后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并報民間組織登記管理機關核準后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序及終止后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一條 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決議。
第四十二條本會終止決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并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三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四條 本會經民間組織登記管理機關辦理注銷登記手續后即為終止。
第四十五條 本會終止后的剩余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民間組織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于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經2014年 月 日會員代表大會表
決通過。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的理事會。
第四十九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準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