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條 收取范圍
凡在開發區管轄范圍內進行建設的單位和個人,均須繳納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
第三條 用途及收費標準
(一)用途
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主要用于供熱管網(含主干網至用戶樓前入口閥門)、管道燃氣管網(含主干網至用戶室內)的配套設施建設,建設項目規劃紅線外與城市干網銜接的城市配套設施(包括道路、給水、污水、雨水、電力、環衛設施)建設及規劃紅線內的中小學、社區居委會綜合用房、環衛等設施建設(詳見附件)。
(二)收費標準
煙臺市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的收費標準為按建筑面積每平方米253元,開發區增加規劃用地紅線外的電力配套費每平方米34元,即收費標準為按建筑面積每平方米287元。鑒于開發區實際情況,暫按以下標準收取:
1、新建居住建筑(住宅、公寓、別墅、底商住宅、單身宿舍及居住小區內網點、服務中心、活動中心、會所、門衛等配套建筑)、公共建筑(居住和工業建筑以外的所有建筑),按收費標準的80%收取,即按建筑面積每平方米230元收取。
2、新建工業建筑(含項目廠區內為工業項目自身配套的辦公、倉儲、單身宿舍、食堂等輔助建設項目),按收費標準的50%收取,即按建筑面積每平方米125元收取(不含中小學、社區居委會綜合用房配套設施及相應配套費)。
3、公共建筑中的大型商業(集中建造的內部開敞式百貨公司、超級市場、商城等,不含外部獨立分隔式網點)、娛樂設施(賓館、酒店、影劇院、圖書館、體育館等),且單體建筑面積1萬平方米以上的,參照工業建筑收費標準執行,按收費標準的50%收取,即按建筑面積每平方米125元收取(不含中小學、社區居委會綜合用房配套設施及相應配套費)。
4、管委確定的舊村改造項目,按照煙開〔2004〕93號文件《煙臺經濟技術開發區舊村改造工作意見》,按建筑面積每平方米60元的標準收取(除燃氣外,其他配套項目配套至規劃用地紅線;進行燃氣配套的,需增加27元/平方米的燃氣配套費)。
5、管委牽頭組織的舊城改造項目,給予適當優惠。在舊城改造過程中,管委鼓勵開發商拆舊建新,相應收費視情況給予優惠,拆除面積原則上不再收取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新增面積按規定收取。
第四條 收費辦法
1、根據征費與工程項目審批程序相結合的原則,新開發建設工程項目的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在辦理《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時,由建設房管局負責收取。
2、收取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建設房管局須持管委批文到物價部門辦理《收費許可證》,使用財政部門統一印制的行政事業性收費票據。所收資金,必須全額繳入財政專戶,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專款專用,不得挪作他用。
3、情況特殊,按規定應給予優惠政策的建設項目,必須先繳納基礎設施配套費,然后再申請管委研究確定。工業項目需要優惠的,由投資促進局提出意見,會同財政局,報管委研究確定后,再由財政局按規定辦理;非工業項目由建設房管局提出意見,會同財政局,報管委研究確定后,再由財政局按規定辦理。
4、在征收過程中,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的減免,按煙開〔2004〕72號文件規定執行。
第五條 操作流程
1、建設房管局向繳款單位開具繳款通知書,繳款單位到銀行辦理繳款手續,財政局確認所繳款項到位后,向建設房管局出具《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資金繳款證明書》,然后由建設房管局為繳款單位辦理開工審批手續,同時開具行政事業性收費票據。
2、建設項目設計變更,應征得規劃分局與建設房管局同意,并按上述規定繳納了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后,規劃分局和建設房管局方可正式辦理變更手續。
第六條 對不需要配套供熱管網和管道燃氣管網的工業、公共建設項目等,需持有建設房管局審核批準的文件,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按照相應項目調減。
第七條 職責劃分
1、建設房管局負責新修建道路(含供熱、管道燃氣、給水、污水、雨水、供電和環衛等)、中小學、社區居委會綜合用房等年度配套工程建設收支預算編制,下達年度配套工程建設計劃,組織配套工程施工建設,監督配套工程建設計劃的實施,協調配套工程施工建設有關問題。
2、財政局負責專戶管理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資金,審核批復年度配套費收支預算,依據配套建設計劃,下達配套工程支出預算,按規定程序撥付工程項目建設資金,并負責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收支兩條線”管理和使用過程的監督檢查,保證資金專款專用,審查配套項目工程結算,批復配套工程項目竣工財務決算。
3、經濟發展與科學技術局負責收費執行情況的管理和監督,并會同財政局對收費情況進行年度審驗。對年審或者檢查過程中發現的違反價格法規和政策規定的,按國家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第八條 制約監督
1、未足額繳納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的各類新建建設項目,建設房管局不予核發《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或施工許可預審通知);建設房管局未發放《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或施工許可預審通知)的項目,國土資源分局不予辦理定位放線手續,建設房管局不予辦理房屋預銷售、竣工驗收、備案和產權交易手續。
2、財政局、審計局應定期對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的收取情況進行檢查監督。
3、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實行預算管理,由管委根據考核意見給予適當獎勵。
第九條 新標準執行后,各類建筑物地下室(含層高小于2.2 米的底層)除設備層和停車場外的建筑面積,按標準收取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對原批準項目的性質、規模、使用功能、用途等發生改變的工程,按正常標準追繳。
第十條 新標準執行之日起,收費范圍內的土地出讓(協議、招標拍賣掛牌)的價款中,不再包含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需單獨繳納。
第十一條 相關政策銜接
1、本辦法發布之日前,已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建設工程規劃預審通知)的工業項目及已辦理《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或施工許可預審通知)的非工業項目,不再收取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
2、開發建設區域內配套建設的中小學,建設用地由開發建設單位征購或者拆遷,工程建設費用從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中予以解決,產權屬管委。
3、開發建設區域內配套建設的社區居委會綜合用房,由開發建設單位負責承建,按建設房管局核定的房屋建筑成本價,從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中予以解決,產權屬管委。
4、開發建設區域內配套建設的幼兒園,建設用地由開發建設單位征購或者拆遷,工程建設費用由開發建設單位負擔,產權屬開發建設單位,可由開發建設單位經營,也可轉讓他人經營,但不得改變幼兒園的性質和用途。
第十二條 本辦法由建設房管局和財政局負責解釋。
第十三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開發區以前制定的有關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