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建設工程質量創優是指獲得魯班獎、國家優質工程、全國市政金杯示范工程、泰山杯、山東省市政金杯示范工程、煙臺市優質工程等獎項的工程項目。
第三條 開發企業開發的工程項目獲魯班獎、國家優質工程等國家級獎項的,在開發企業信用評價中加20分,有效期三年;獲泰山杯等省級以上獎項的,在開發企業信用評價中加10分,有效期兩年;獲煙臺市優質工程等市級以上獎項的,在開發企業信用評價中加5分,有效期一年。加分時效自獎項發證之日起計算。
第四條 凡參評魯班獎、國家優質工程、泰山杯等獎項的建設工程,涉及到保溫工程的,應開展建筑節能現場檢測,依據檢測結果、使用材料情況和工程質量做法,參評市級以上節能示范工程。獲得省級節能示范工程的,墻材基金返還比例不低于90%;獲得市級節能示范工程的,墻材基金返還比例不低于80%。
第五條 凡在我市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登記,并從事建筑施工活動的企業均應制定年度創優計劃,明確目標,建立體系,制定措施,逐級落實到項目、工序和個人。其中,工程總承包特級資質企業創優率應達到50%以上,工程總承包一級資質企業創優率應達到40%以上,工程總承包二級資質企業創優率應達到30%以上(房屋建筑工程按面積,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按合同額計算)。
第六條 凡在我市行政區域內從事建筑施工活動的企業,經市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申報的建設工程,獲魯班獎、國家優質工程、全國市政金杯示范工程等國家級獎項的,對該工程項目部經理獎勵人民幣10萬元;獲泰山杯、山東省市政金杯示范工程等省級以上獎項的,對該工程項目部經理獎勵人民幣5萬元。
第七條 在房屋建筑工程招投標中,獲魯班獎、國家優質工程等國家級獎項的工程項目,其承建施工企業在招投標中,享受加3分的獎勵,時效為 24個月;獲泰山杯、煙臺市優質工程獎的工程項目,其承建施工企業在招投標中,分別享受加1分、0.3分的獎勵,時效為 12個月。加分時效自獎項發證之日起計算。在加分有效期內,一個招投標工程只享受一個獎項的加分,且一個獎項只能用于一次加分,不得重復和疊加使用。
第八條 在市政公用工程招投標中,獲全國市政金杯示范工程等國家級獎項的工程項目,其承建施工企業在招投標中,享受加3分的獎勵,時效為24個月;獲山東省市政金杯示范工程等省級以上獎項的工程項目,其承建施工企業在招投標中,享受加1分的獎勵,時效為12個月。加分時效自獎項發證之日起計算。在加分有效期內,一個招投標工程只享受一個獎項的加分,且一個獎項只能用于一次加分,不得重復和疊加使用。
第九條 對在煙臺市行政區域內所監理的工程項目獲魯班獎、國家優質工程獎等國家級獎項的監理企業,在房屋建筑工程招投標中,給予一年內兩次每次分別加1分的獎勵;獲全國市政金杯示范工程等國家級獎項的監理企業,在市政工程招投標中,給予一年內兩次每次分別加1分的獎勵。加分時效分別自獎項發證之日起計算。
第十條 各縣市區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要采取相應措施,鼓勵轄區內建筑施工企業積極創優,不斷提高全市建設工程質量水平和建設檔次。今后,要把縣市區建設工程創優情況,作為年度“建筑業管理先進單位”評選的重要考核指標。
第十一條 本辦法由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負責解釋。
第十二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