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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關于轉發《關于規范地源熱泵系統建筑應用管理的通知》的通知

    2013-12-18
      各縣市區住房和(規劃)建設管理局,有關單位:

      為促進全市可再生能源建筑應用工作健康發展,依據《地源熱泵系統工程技術規范》(GB50366-2005)(2009年版)、《山東省地源熱泵系統工程技術規程》(DBJ14-068-2010)和省住房城鄉建設廳《關于加強地源熱泵系統建筑應用項目管理的通知》(魯建節科字〔2011〕13號)等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現就進一步規范地源熱泵系統建筑應用管理有關事項通知如下要求,請認真貫徹執行。

      一、必須堅持因地制宜、合理發展的原則

      (一)按照合理開發與保護資源并重的原則,鼓勵發展地埋管地源熱泵系統、污水源熱泵系統、地表水地源熱泵系統。在地下水資源豐富的地區,適當發展地下水地源熱泵系統,但要保證所抽取的地下水能實現無污染100%同層回灌。

      (二)在城市供熱管網覆蓋不到的地區,凡符合地源熱泵技術應用條件的新建、改建、擴建民用建筑項目,應將地源熱泵系統作為優先考慮的建筑供暖制冷冷熱源方案。

      (三)采用地源熱泵系統的項目,建設及運行應當嚴格執行國家和省相關法律法規及標準規范,堅持統一規劃、綜合利用、注重效益和開發與環境保護并重的原則。

      二、做好地源熱泵建筑應用項目前期論證及勘探、設計

      (一)擬采用地源熱泵系統的項目,項目建設單位要在開工建設前,委托專業咨詢機構或科研單位,進行空調冷熱源多方案比較,對項目采用地源熱泵系統的技術經濟可行性進行評估,并出具可行性報告。超過2萬平方米以上的大型建筑和建筑群,應采用專家論證的方式對可行性報告書進行審查。

      (二)可行性報告論證通過后,項目建設單位應委托專業單位,對地埋管地源熱泵系統的土壤換熱器冷、熱兩種工況下的熱響應進行測試。測試單位應提供具有項目針對性且附有連續自動數據紀錄的測試報告書。

      (三)項目建設單位必須委托有設計資質及相關設計經驗的單位,以測試分析報告提供的數據為依據,進行包括機房系統、管井系統與地埋管換熱器系統在內的地源熱泵系統專項設計。專項設計應經施工圖審查機構審查合格后方可用于施工。

      (四)對單獨制冷或者單獨供熱的地埋管地源熱泵系統建筑應用項目,設計單位必須考慮冷熱量平衡,并采取相應的補償措施,確保長期的供熱制冷效果。在飲用水源地區域內建設的地埋管地源熱泵系統應該對鉆孔回填材料和施工工藝提出滲透性要求,并不得采用有毒有害的防凍液,確保地下水品質不受影響。

      (五)對地源熱泵系統建筑應用項目的專項設計和技術方案,住房城鄉建設部門要組織專家進行技術論證。其中,單體3萬平方米及以下的公共建筑、10萬平方米及以下的居住建筑項目由煙臺市住房城鄉建設局組織論證;單體3萬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建筑、10萬平方米以上的居住建筑項目由煙臺市住房城鄉建設局報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組織論證。

      (六)地源熱泵系統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應當通過招標,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單位進行,并嚴格執行《地源熱泵系統工程技術規范》和山東省《地源熱泵系統工程技術規程》。熱源井的設計、施工應當符合現行國家標準《供水管井技術規范》的規定。項目的勘察、設計和施工不能為同一家單位,嚴禁施工單位套用設計單位圖章的行為,以確保地源熱泵項目的安全可靠。

      (七)建設地下水地源熱泵系統的,應當委托有資質的單位編制水資源論證報告。地下水地源熱泵系統的設計、施工與建設單位應當采取可靠回灌措施,確保(置換冷量或熱量后)抽取的地下水無污染的全部回灌到同一含水層;與地下水接觸的部件應當采用對地下水無污染的耐腐蝕材料,防止污染地下水資源。

      (八)項目開工前,建設單位應到當地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工程開工許可和質量、安全監督手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各級住房城鄉建設部門不予批準:

      1.在城市、集鎮等建筑物密集的地區建設地下水地源熱泵系統的;

      2.在地下水超采區和地面沉降較重地區建設地下水地源熱泵系統的;

      3.在飲用水源保護區內建設地源熱泵系統的;

      4.地下水地源熱泵系統取用的地下水不能全部回灌到同一含水層,井距達不到合理的影響半徑,或者回灌可能對地下水造成浪費和污染的;

      5.開式地表水地源熱泵系統的回水可能對地表水環境產生較大影響,或者閉式淡水源熱泵系統的地表水體不滿足項目設計條件的;

      6.地埋管地源熱泵系統可能對地下水環境造成較大影響的;

      7.未進行水資源論證或者未辦理取水許可審批和鑿井備案手續的地下水地源熱泵系統。

      三、做好地源熱泵建筑應用項目的施工與運行管理

      (一)所有地源熱泵系統建筑應用項目安裝使用的地(水)源熱泵機組,必須是已取得山東省可再生能源建筑應用技術產品認定的產品。

      (二)地下水地源熱泵系統的抽水管和回灌管上均應設置水樣采集口及監測口。抽水、回灌過程應當采取密閉措施,禁止將地下水供水管、回灌管與市政供水、排水管道連接。

      (三)地源熱泵的施工應建立相應的施工資料和監理資料,并根據熱能交換形式的不同分別劃分分項(或子分部)工程進行驗收(附錄1)。每口井都應單獨作為一個子分部工程劃分分項工程進行驗收(附錄2)。

      (四)熱源井的施工應符合《供水管井技術規范》GB50296及《供水供水水分地質鉆探與鑿井操作規程》CJJ13的規定。水源熱泵機組及建筑物內系統安裝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制冷設備、空氣分離設備安裝工程施工及驗收規范》GB50274及《通風與空調工程公共質量驗收規范》GB50243的規定。

      (五)地源熱泵系統交付使用前,項目建設單位應進行整體運轉和調試,并組織設計、施工、監理和設備供應等單位進行項目竣工驗收,并按要求進行項目的登記備案。屬于國家、省示范項目的,按照有關要求進行能效檢測評估和專項驗收。

      (六)建設單位要組織制定地源熱泵系統運行管理規定,安排經過專門培訓的人員負責設備運行管理;應定期對系統進行維護保養,確保系統高效穩定運行。地源熱泵系統運行管理人員應參加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組織的專業培訓,持證上崗。

      (七)各縣市區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要將地源熱泵系統建筑應用項目納入工程基本建設程序,加強對開發、設計、施工、監理等環節的監督檢查,保證在建筑中應用地源熱泵技術的工程質量和技術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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